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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民事案件

董事持股要求?到底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 -林正椈律師、王韋竣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王韋竣律師
  • 民事案件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有一項差異在於,有限公司的董事一定是股東,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一定是股東。另外,根據公司法第197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經選任後要向主管機關申報選任當時持有的股份數。同時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更是表明,如果是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也就是所謂的公開發行公司)在任期中轉讓超過當選時持有股份的二分之一,那該名董事便會「當然解任」。

 

從上面可以看出,雖然公司法對於公司董事持股沒有硬性要求,但是對於持股的變動卻有限制。至於董事到底有沒有持股跟董事做得好不好有什麼關聯呢?這就牽涉到兩種假說,分別是「利益收斂假說」以及「利益掠奪假說」。

 

所謂利益收斂假說是指管理者(也就是董事)持股比例越高時,企業如果受到損害,那麼管理者也會受到損害,這時候管理者有著較大的誘因去增進公司的績效;相反地,所謂利益掠奪假說是指管理者(也就是董事)持股比例越高時,因為他有著充足的表決權或是工作的保障性較高,將會產生怠職現象,也可能會產生反接管行為,也就是管理者會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作出不利公司的行為。

 

關於這一個問題,其實在亞洲國家的風氣之中,如同數年前相當熱門的上市制度-特殊目的併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在新加坡與香港的相關規範中都會要求發起人或董事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藉此使發起人與董事跟公司間存在利害與共的關係,也看得出亞洲社會所存在的風氣。雖然我國在最後沒有引入特殊目的併購公司的制度。不過回到董事與監察人持股的相關規範可以參酌到證券交易法第26條的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26中,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全體」持股比例也有所要求,具體的要求則是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加以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第638號解釋出爐前,如果全體董事和監察人的持股比例未達標準,這時候是會有相關罰則的!不過,在司法院大法官第638號解釋出爐後,這項罰則被宣告違憲,迄今為止沒有在規範任何的罰則了!

 

目前制度下如果沒有達到全體持股的門檻,所會有的不利益則僅是在公開收購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的影響(也就是被收購公司如果沒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的持股要求時,這時面對到公開收購人因為前次公開收購失敗而於一年內再次進行公開收購的情況時,被收購公司無法做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3項除書以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當中可以作為正當理由的被收購同意。

 

最後,董事與監察人的持股是作為市場投資人在進行投資的其中一項指標,這也是為什麼主管機關會要求董事與監察人要進行申報,甚至是在任期過程中如果有股權變動也都要依法進行申報。只不過這些終究都只是其中一項參考標準而已,大家在投資之前還是要謹慎評估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