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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民事案件

喝醉酒吸入嘔吐物窒息算不算意外?傷害保險之外來性 -林正椈律師、王韋竣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王韋竣律師
  • 民事案件

小明很喜歡喝酒,喝醉後經常嘔吐。有一次喝酒的過程,小明喝酒完後開始嘔吐,因為吸入酒醉嘔吐物而導致吸入性窒息,最後小明不幸離世。小明在生前有投保「傷害保險」,這時候究竟保險公司需不需要理賠給小明的家人呢?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看到保險法關於傷害保險的規定,所謂的傷害保險規範在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其中有特別強調,傷害保險必須要是非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這也是所謂的「外來性」。

 

這也是我們在區別「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很重要的一點,可以參考法院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至於這個案例也是根據上面最高法院92年度2710號民事判決改編而來。這個案件在一審的時候,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判決)認為:「酒醉後嘔吐而誤吸入氣管,不是一般喝醉酒都會發生的事,應可視為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

 

雖被告抗辯一般人酒後並非當然會發生嘔吐之情況,且發生嘔吐之現象,應係胃部等消化器官機能發生障礙,無法適應酒精之刺激所引起之症狀云云,惟查,縱如被告抗辯被保險人酒後發生嘔吐,係因胃部等消化器官機能發生障礙,但胃部等消化器官機能發生障礙致生嘔吐現象,僅足解釋係為一種生理反應,並不足推斷被保險人胃部等消化器官已有何特定疾病,並因該疾病而產生窒息死亡之結果,而本件系爭意外傷害保險契約所定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已如上述,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保險人江有平酒醉嘔吐物吸入致吸入窒息死亡,係因何疾病所引起,而被保險人江有平先前喝酒的目的非自殺或他殺,準此,應可認其酒醉嘔吐物吸入致吸入窒息,顯屬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抗辯說喝酒後並不一定會吐,會吐是因為胃部機能障礙才出現的,這是屬於身體內部的因素,所以跟傷害保險沒有關係。但是,法院認為酒後嘔吐吸入氣管不是一般人都會發生的,應該是外來突發意外事故,判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不過這案件到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時發生逆轉,二審法院認為「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而所謂外來之事故,應係指來自自身以外之事故而言。足見被保險人江有平死亡之原因,並非因外來之意外事故所引起

 

簡單來說,二審法院認為喝酒後嘔吐並窒息的這一個事故並非「自身以外」之事故,所以就不屬於傷害保險的範疇中。

 

最後,這個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酒醉嘔吐物吸入致吸入性窒息,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被保險人江有平發生窒息而致死亡,似非身體內部器官老化衰竭、內在疾病,或細菌感染所引起,而係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則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江有平酒醉嘔吐物吸入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在系爭平安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範圍,即非全屬無據。」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肯定了酒醉嘔吐吸入導致的吸入性窒息,這並非是基於身體內部的因素所引起,便屬於外來突發事故所致,那就在傷害保險的範疇中。

 

至於這案件發回更審後,因為兩造已經達成和解了,後續的狀況也就不得而知了。不過,透過這個案例的分享,筆者想要提醒大家,還是要理性喝酒,這樣才不會傷了身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