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一喊就減刑?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與司法實務-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民事案件
一早,新聞畫面不停重播那駭人的一分鐘:嫌犯駕駛白車衝撞,姊妹雙雙倒地後,嫌犯仍不滿意、持刀猛砍。
目擊者立刻報警,而嫌犯不僅毫無悔意,甚至發文炫耀,警方立即鎖定嫌犯並追查。經過警方不懈追捕,嫌犯不堪追捕,最後主動出現在派出所,說:「我要自首」。
這一幕肯定讓人震驚又憤怒—「殺人犯走進警局就能減刑?」「說一聲『自首』就可以輕判?也太便宜他了吧!」
但法律真的是這麼「好喊」的嗎?
只要犯罪後自己跑去找警察,就一定能減刑嗎?
一、刑法第62條怎麼說?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這條文包含了三個必要條件:
1. 未發覺之罪:
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現,他們還不知道你是犯人。
2. 自首:
自己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公務機關(如警察、檢察官)坦承犯行。而且不是因為躲不掉才去的。
3. 受裁判者:
願意接受法院審判。不是說說就走、也不是碰碰運氣。
且注意,法條是規定「得減輕」,所以法官可以根據你自首的動機、誠意來決定要不要減刑。
二、司法實務怎麼看?
1. 案情若已發覺,自白不等於自首
如果警方早已認定你是嫌疑人、甚至正在追捕你,那你就不符「未發覺」的要件。即使你後來開口承認,也沒有所謂的「主動坦承」了。
2. 剛好作案被警察看到,就不算自首
如警員正好在附近值勤目睹,而知悉肇事人,就不叫自首。
3. 因為逃不掉才說,不算真誠自首
自首的精神,是主動和誠意,不是「知道快GG才趕快來自保」。如果是因為警方已快查出真相、走投無路才去投案,這種「為情勢所迫」的反應,自然不能構成法律上的自首。
4. 「精算型悔過」,法官可以不減!
法律考慮到有人可能「假裝悔意」來換減刑,因此法官可以選擇不要減刑。特別是對於那些「計算好處後選擇自首」的人,避免有人設計性地「先犯罪、再自首」。
畢竟,自首制度是為了鼓勵犯後真誠悔改、協助案件早日解決,不是讓人當作犯罪後換優惠的籌碼。
三、本次案例,為什麼不構成自首?
1. 案情早被掌握:目擊者報警、警方調閱行車紀錄器、掌握車輛動線與社群限動貼文,嫌犯行蹤早就被鎖定。
2. 動機不純:嫌犯於犯案後一度炫耀、逃逸,再因警方壓力才前往投案,無法視為主動坦承。
3. 時機已晚:法律上講究的是「事前坦承」,不是「快被抓到前的求生投降」。
四、結語:
在網路上,你可能常看到「殺人自首可減刑」的片面說法,引發不滿。但實際上,法律並非如此寬鬆。
理解法律,是為了聲張正義,防止不法之徒操弄法律、顛倒是非、逃避刑責;同時,也讓一時誤觸法網的人有機會及早補救、改過自新(別以為不可能,現在不少人一不小心就成了詐欺人頭、運毒替死鬼)。
遇上風險時,懂得盡早尋求律師協助,才能妥善應對、保障自身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