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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民事案件

勞動爭議知多少?第九集:新增4+1天的國定假日已經定案!週休二日或國定假日如果安排勞工加班的話有何影響?-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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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新增5天國定假日,包括教師節(928)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25)行憲紀念日(1225)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而勞動節(51)從只有適用勞保之勞工放假擴及為全國(包含所有勞工、學生)也放假,筆者在欣喜獲得假期的同時,也想跟大家來談談,所謂「國定假日」是什麼概念,若公司需要勞工於國定假日提出勞務給付,是否可以?雇主是否要給付加班費?數額又是多少?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37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以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中提到應放假的節日,在勞基法中,就屬於應該休息之休假日;而在休假日可否請員工加班?答案是徵得勞工同意是可以的,但同時要給予加倍的工資(規定於勞基法第39條後段),所以反過來說,勞工若不同意於國定假日提供勞務,雇主是無法強迫勞工加班的。

 

同時,在勞基法中,將週休二日假日區分為「休息日」及「例假日」,也就是通俗所稱的「一例一修」:先說例假日,就是無論如何都一定要休息,雇主不論基於任何原因都不得強制勞工工作,僅能透過變形為「兩週休」、「四週休」、「八週休」方式安排例假的安排,但均要符合7日必須休一日例假日之強制規定,因為沒有加班的可能,所以也就無加班費的討論;而休息日,則被允許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下安排為延長工時(也就是可以命員工加班),但應給付11/3(2小時內)12/3(2小時後)之加班費(規定於勞基法第24)

 

而有關是否可以先在假日加班,改以補休方式另找他日讓勞工放假,其實勞基法實際規定中,僅有在「休息日」之加班可以由勞雇雙方協議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所以是排除國定假日加班也可以適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的適用;但實務上有些排班制的服務業,在國定假日排班,有可能是以變形工時的方式調整,所以不一定會是屬於加班補休,仍然需要視個案判斷是否合法。

 

以上,新增的國定假日已於11452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114年下半年就會增加新的國定假日,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讓大家多瞭解國定假日的加班事宜,促請雇主及早做出相關規劃,也讓可能踩紅線的雇主留心不要因此遭裁罰,而勞工們也可以自行安排國定假日好好休息,在真的被要求提供勞務時,也可以賺取相對優厚的報酬。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