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加害者負起應負之賠償責任!如何進行假扣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特別規定 -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 車禍
- 假扣押
114年5月19日,三峽北大國小周邊發生嚴重車禍事件,筆者已經先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介紹強制汽車責任險制度,讓被害人可以儘速從保險公司處獲得部份賠償(死亡:每人200萬元;受傷:每人上限20萬元),但對於希望獲賠之金額來說,強制險給付雖不至為杯水車薪,但一定尚有甚大之差距。
所以,如何再向加害人請求到足額的賠償,重點就會是要如何「避免加害人脫產」,也會是透過筆者在此篇文章中要來跟大家做介紹的「假扣押程序」:
首先,被害人能否透過刑事提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請刑事的檢察官或是法官扣押被告的錢避免他脫產?答案是不行的,刑事程序扣押標的為「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刑訴第133條)、在本件過失致死之程序中,被告個人的財產,不屬於證據或犯罪所得(得沒收)之範疇,尚無法適用沒收或刑事扣押程序。
所以,要扣押被告之財產保全後續求償,仍需要回歸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假扣押程序」,在證明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脫產、隱匿或轉移財產的可能,並提供「擔保金」作為擔保後,法院就可以先「暫時」扣押被告名下之財產,直到訴訟終結為止,就可以有效避免被告脫產。
但在通常程序的案件型態中,法院為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程序,所以除非可以真的釋明被告正在脫產(已有大筆轉移、變賣財產之情),否則大概率都會變成一定要以擔保金補充釋明之不足,而目前法院之慣例,均會以請求金額之3分之1作為假扣押擔保金之酌定(例如:請求1500萬元,擔保金會高達500萬元)。
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112年大幅修正後,於25條增加新規定「前項訴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規定針對重大犯罪之被害人(包括死亡、重傷、侵害性自主等案件)在聲請假扣押程序時,得減免擔保金額至最高10分之1,尚增設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保證書亦得作為擔保之金額(不用家屬給付高額擔保金)之規定,對被害人及家屬顯是一大福音。
筆者也在此簡要整理,申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保證書之程序說明:
申請人: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法有權請求賠償之人)。
申請程序:發生在請求假扣押裁定通過後。(需檢附法院假扣押民事裁定文件影本,裁定主文需有明「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OOOO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或同等意思字樣)
會進行形式審查(提出之文件是否齊備),完成後進入實質審查:
(一) 本案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二) 標的金額之計算及內容。(三) 假扣押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資力狀況。
最後,假扣押程序僅是能讓被告無法脫產之保全程序,實際上是否能請求到理想之賠償金額,也需要再做其他努力,比如如何透過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死亡案件中)等各請求權盡量讓請求之金額合理化、必要化,才能真正終局得到賠償,希望本件事故所有被害者均能盡快走出陰霾,也能順利取得賠償,回歸平安的生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