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重大事故被害人能做的第一件事! 最迅速獲得部份賠償之方式: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求償 -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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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一件甚大憾事,於114年5月19日,三峽北大國小周邊發生嚴重車禍,目前對肇事之小客車駕駛78歲余姓老翁所提出之意圖卸責之言論也引發軒然大波,甚至掀起對高齡者是否適合開車也有不同的聲音,但筆者想要先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希望能提供一些建議讓被害者及家屬能先儘速取得賠償,早日走出陰霾。
首先,第一個對車禍被害人的有利制度設計,是來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從民國85年12月完成修法後,就是強制所有汽車所有人需要投保強制險(後續又修法加入機車、於111年底加入微型電動二輪車為強制投保對象),而在有強制險投保的情形下,給予受害者最快速的請求權利,相較其他賠償權利有以下優勢:
(一)不問加害者、被害者之過失有無,同時也不排除加害者故意/犯罪行為所致之傷亡結果:
加害者縱主張其無過失,被害者也仍可以先對保險公司主張賠付;同時一般第三人責任險會排除車主故意、犯罪行為(為了商業保險營利的考量),但強制險也不因加害者故意、或有犯罪行為而排除給付,仍然會賠付,只是若屬車主故意、犯罪行為,保險公司嗣後可以再對車主求償。
(二)受害者是直接對「保險公司」索賠,並定有明確的賠付標準:
比起一般商業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會確認保戶也就是加害者賠付範圍才願意出險理賠不同,強制險會優先給付,讓被害者、家屬可以先受領部份賠償。
而於本件有多名受害者之情形,同樣可以體現在強制險設計制度上,對被害者的權益更加重視:
(一)按「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定有明文,強制險規定死亡給付為每一發生死亡損害之人(由其家屬主張)均得請求,不因被害人人數增加而稀釋;相較於強制險,通常第三人責任險(對受害人受傷、失能、死亡之結果)會因保費不同而有賠付之上限,在多人同時有權求償的情況下,可能會變成大家需要依比例分保險金的情形。
(二)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之規定,每位受害人受傷所產生之「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一樣均得依強制險優先讓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賠付,惟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有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上限。
並就「合理、必須」之認定,原則上健保給付費用均屬之,非健保給付範圍,規定中有提到病房差額(每日1,500元)、膳食費(每日180元)、義肢(五萬元內)、其他醫療材料、輔助器材(兩萬元內)可以納入賠付範圍,而若達到失能之程度(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會有失能之給付(按失能程度,五萬元至兩百萬元)。
在本件事件當中,目前已知三位亡者、12位傷者均可以先透過強制險請求出險之程序,向余姓駕駛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儘速申請出險,雖200萬元之保險金顯然不足以填補受害者家屬所承受之傷害,但至少能迅速獲得部份賠償,讓家屬能較有餘裕安排後事、也能作為後續求償(可能曠日廢時)之支持。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