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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我的退休金可以遺囑指定繼承嗎?-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曾有一位王小姐來到律師事務所,表示她的財產並沒有很多,沒有不動產、存款也只有一點點,但很掛心的就是她工作一輩子期待可以在65歲之後領的勞保退休金,王小姐想說,我的退休金可是我一輩子的心血,除了要好好利用退休金維持晚年生活之外,也很希望可以用不完的時候留給真的愛的人繼承,於是提出這樣問題:律師,我的退休金可以用遺囑指定給特定人繼承嗎?

 

本文會以數量最多的勞保來做說明(其他行業別:軍公教、農保、漁保另有相關規定,與勞保並不完全相同仍須視個案確認適用法律),區分勞退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退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討論之:

 

一、勞退舊制:

勞退舊制的規定中,是由「雇主」發給員工,並無設計年金制度,都會是採取一次性發給,當勞工取得此筆退休金後,此筆錢就會與一般的動產無異,就會可以以遺囑規劃動產繼承的方式處理;而若勞工在還沒有退休前離世,此部份向雇主請求退休金之權利,會可以優先以遺囑指定此筆債權之繼承人/受遺贈人,也是可以提前分配。

 

二、勞退新制:

也就是雇主每月會提撥至少6%進入各勞工的勞退專戶中,到勞工退休後,變成向政府(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出退休金,並可以選擇一次金(即一次全部請領)或可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按月計算後,領至完為止)而在新制的情況中,提撥至勞退專戶的錢就會是勞工自己的錢,所以想當然爾,自己的錢就一定可以以遺囑預作分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也提醒大家「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筆者也從實務累積之經驗提供給大家參考,因應此條規定提到的文字是「指定請領人」,所以在遺囑的文字設計上,要留意寫到「本人勞退專戶內之退休金指定由XXX請領」,會更無後續文意上的爭議喔!

 

那可能又會有人詢問,律師但我之前辦理繼承的經驗裡面,有承辦人明確跟我說有勞保XX給付、XX津貼幾項給付,是不能指定繼承的,需要繼承人,這個部份,會是屬於勞工保險中,基於社會保險的保險給付(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以下,並非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中提到為「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些是政府在設計社會安全為主的制度時,認為勞工原先的薪資收入或是老年給付金有很大可能是家中經濟支柱,若驟然喪失,可能會導致家中親屬頓失依靠,所以設計了「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之給付,讓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其實概念類似於法定繼承順位之人)可以領取年金或是一次請領最高達3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遺屬津貼,但此筆給付與退休金(本就是被繼承人的錢)性質不同,是屬於社會保險設計中之保險給付,所以才會是不得以遺囑提前分配之給付性質。

 

以上說明,希望大家都能從中瞭解各項給付之區別,也回歸最重要的重點,若您有非常重視的人,希望可以將財產留給他/她,請不要忘記連同退休金一同規劃,把這份愛與平安完整、周到地給出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