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0
民事案件
拋棄繼承、過戶都辦了,銀行還是找上門討債?-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 拋棄繼承
- 債務
有位大姊寫了一封厚厚的來信,她的父母育有五個孩子。父親生前是辛苦的勞工,母親洗腎多年需要人照顧,大姊自己身體微恙無法正常工作,還有一個身心也有狀況的小弟,平時由大姊、小弟和母親同住在父親留下的老家。家中二女兒是普通的上班族,而三女兒和四女兒讓父母相當操心,三女兒甚至為了一個渣男,借了一大筆卡債。
父親在民國106年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但生前曾交代不要把房子留給老三和老四。一家人後來透過擲筊請示父親,決定將房子交給二女兒繼承。當時三女兒也親自簽名配合辦理協議,順利將老家過戶給二妹。沒想到多年過去,銀行寄了調解通知書給二女兒,主張三妹原本有六分之一的繼承權,認為她當初放棄持分是為了躲避債務的脫產行為,要求撤銷當年的房屋過戶…
明明手續合法完成,銀行卻主張撤銷,面對這種情況家人該如何自保?
遇到銀行強勢討債,先別被法院調解通知書嚇壞!釐清以下幾個關鍵,才能站穩法律陣腳:
1. 過戶不是無效,是銀行主張「撤銷」
當時的過戶手續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但銀行認為三妹本來有1/6的繼承權,卻選擇放棄,有「脫產」的嫌疑,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行為。不過,這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同意,不是銀行說了算!
2. 遇到催討莫慌忙,冷靜確認「四大關鍵」:
(1)確認三妹的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2)債務是否已經超過法律的追討時效?
(3)事情過了這麼久(民國106年過戶至今),銀行的「撤銷權」是否也超過時效了?
(4)銀行這樣的訴求,是否有濫用權利的疑慮?
3. 法院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的差異
如果當年三妹是在父親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正式的拋棄繼承,她就不具備繼承人身分,銀行就無法追討這筆遺產,但如果家人採取的是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將權利讓給二妹,這在法律上銀行就可能有主張撤銷的空間。
4. 愛不能盲目,個人債務個人還
大姊心疼妹妹,想問能不能用民法第1031條叫壞老公吞下債務?現實是,冤有頭債有主,既然是三妹願意替他借錢,在法律上債主就是三妹,在愛情裡,無論如何一定要守好自己的法律底線 !
面對法律糾紛,逃避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勇敢面對才是最好的策略。
-蘇家宏律師
Ps. 關於這個議題,我拍了一部影片,歡迎收看。
【陽光暖男 蘇家宏律師】
【這能告嗎?EP5】妹妹的卡債竟然要我還?銀行要我出面調解!拋棄繼承、過戶通通沒用!?
有位大姊寫了一封厚厚的來信,她的父母育有五個孩子。
父親生前是辛苦的勞工,母親洗腎多年需要人照顧,大姊自己身體微恙無法正常工作,還有一個身心也有狀況的小弟,平時由大姊、小弟和母親同住在父親留下的老家。
家中二女兒是普通的上班族,而三女兒和四女兒讓父母相當操心,三女兒甚至為了一個渣男,借了一大筆卡債。
父親在民國106年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但生前曾交代不要把房子留給老三和老四。
一家人後來透過擲筊請示父親,決定將房子交給二女兒繼承。當時三女兒也親自簽名配合辦理協議,順利將老家過戶給二妹。
沒想到多年過去,銀行寄了調解通知書給二女兒,主張三妹原本有六分之一的繼承權,認為她當初放棄持分是為了躲避債務的脫產行為,要求撤銷當年的房屋過戶…
明明手續合法完成,銀行卻主張撤銷,面對這種情況家人該如何自保? 有困擾不知道問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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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