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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民事案件

別人告我沒告成,我可以反告對方嗎?-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 民事案件

·案例:
身為透天住宅鄰居的小恩與小典,因為小恩裝監視器的風波而結下樑子,小典要求小恩拆除監視器敗訴後,小恩認為小典是惡意找碴,明明告不成的事情卻還要提告,導致小恩需要請假出庭,有工作收入的損失,而且因為被告需要煩惱開庭的事,精神上也受有一定程度的痛苦等,認為小典提告的行為已造成其損害,便提告對小典請求損害賠償,請問小恩是否有理由?

 

分析:

按所謂訴訟詐欺,係指行為人持偽造或變造之物證,或利用證人不實之證言,藉由提出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之方式,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言。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所謂不法係指無阻卻違法之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於他人,在未逾越正當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又人民之訴訟權,包括提起民事訴訟等,乃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倘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均得藉由法律程序以求救濟、預防。而訴訟制度濫用之情形,固屬不法,惟關於以訴訟制度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除客觀上須利用訴訟制度致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以行為人就其訴訟行為有相當不法之認識,始足當之,否則僅憑客觀上有為訴訟行為之事實,暨訴訟不利於被害人之結果,即據以認定行為人該當侵權行為,顯有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之危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 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參照。

 

結論:

雖然小典於前案告小恩沒告成,但若小典並不是故意要藉由訴訟制度讓小恩受損害(不是故意要透過訴訟惡整小恩),而是認為自己的權利真的有受到侵害,並且也沒有偽造、變造證物之情形的話,即使小典的主張最後沒有被法院採納,也不代表他有侵害小恩權利的故意或過失。換言之,小典此時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合法行使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未濫用權利),不具有侵權行為的不法性,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否則以後大家都會擔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而怯於行使訴訟權以保障權利,也非法所期許。因此,小恩於本案所提的訴訟應該是沒有理由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