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撤銷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嗎?-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民事案件
- 贈與
小明父親於生前贈與給大伯阿偉100萬元,父親過世後,繼承人小明能否因下列原因,主張已繼承父親的贈與撤銷權,撤銷父親生前的贈與呢?需要視撤銷贈與的理由而定。
情況一:父親與阿偉雖然約定要贈與100萬元,但尚未實際給付就過世,小明主張贈與物給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參照民法第408條)。
情況二:父親贈與阿偉100萬元後,某日雙方竟因故爭吵,父親遭阿偉揮拳擊中,不久後,父親即因癌症逝世,小明主張因阿偉傷害父親的行為,要撤銷贈與(參照民法第416條)。
情況三:父親與阿偉約定贈與後,若明年小明到台北讀大學,阿偉應提供房屋予小明居住一個月,父親過世後,小明因阿偉未履行承諾,主張撤銷贈與(參照民法第412條)。
法律雖然有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贈與人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還可以撤銷其贈與,涉及贈與人所享有之撤銷權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實務上會依撤銷權之性質為不同的判斷:
一、 任意撤銷權(民法第408條)→具專屬性,不得繼承:
(一) 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二) 本條規定又稱為贈與之任意撤銷權,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此項撤銷權是專屬於贈與人本身的權利,不得繼承。若贈與人(即被繼承人)生前沒有撤銷贈與的意思,繼承人即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想法,不得在其過世後任意撤銷其贈與。
二、 因受贈人侵害行為所生之撤銷權(民法第416條)→具專屬性,不得繼承:
(一) 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二) 本條撤銷權規定係因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親屬忘恩負義之行為所產生,且可以因為贈與人原諒受贈人而消滅,故實務見解認為本條撤銷權具專屬性,不得繼承,若贈與人(即被繼承人)生前未表示撤銷,繼承人即不得依據本條規定行使撤銷權。
(三) 但也有例外,應注意民法第417條另有明文規定,於受贈人有故意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之行為時,贈與人之繼承人就可以撤銷贈與。
三、 附負擔贈與之撤銷權(民法第412條)→不具專屬性,繼承人得繼承:
(一)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二) 附負擔贈與因受贈人同時負有給付義務,故實務上認為(同註2)只要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即可撤銷,並不涉及贈與人之人格因素考量,故本條撤銷權不具專屬性,得由繼承人繼承,無論受贈人是在贈與人生前或死後始不履行其負擔,贈與人之繼承人均可撤銷贈與。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