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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民事案件

當凶宅成為共有物,法院如何決定最後的歸屬─不看膽量,只看公平與可行性-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民事案件

晚間新聞裡,這樣的畫面並不陌生。老屋門口拉起封鎖線,鄰居低聲議論,記者壓低聲音說出那句大家都懂卻不願多聽的話:屋內發生憾事。

 

幾個月後,新聞不見了,生活繼續往前。但對家屬而言,真正困難的時刻,往往才正要開始。房子還在,而且,還是兄弟姊妹「共有」的。

 

近年不少戲劇與社會新聞,都反覆出現類似情節。

 

父母過世後留下老屋,其中一位家人曾在屋內走上絕路,其他家人一聽到「要處理房子」,立刻陷入拉鋸。有人不敢住,有人捨不得賣,有人只想快點變現離場。於是問題來了。這樣的房子,在法律上到底怎麼看?法院又會怎麼分?

 

「凶宅」往往是一個讓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名詞。它不只是價格問題,更牽涉心理壓力、家庭情感,甚至長年生活記憶的斷裂。

在不動產糾紛中,而當這樣的房子同時又屬於共有物時,衝突往往會被無限放大。在不動產糾紛中,「凶宅」往往是最棘手的一種。

 

如果凶宅還是「共有物」,問題會更複雜:這種房子,法院到底怎麼分?

 

本文就以實際判決為例,帶大家一次看懂五個關鍵問題:

1️.民間說的「大凶、小凶」是什麼意思?

2️.法院怎麼定義「凶宅」?

3️.估價機關如何評定凶宅價值?

4️.凶宅作為共有物,法院如何分割?

5.分割共有物,在訴訟實務上要如何爭取單獨取得?

 

一、民間說的「大凶、小凶」,法律承不承認?

在房市實務中,仲介與買賣雙方,常用「大凶」、「小凶」來區分凶宅程度。所謂大凶,通常指兇殺或多名非自然死亡事件,市場心理排斥極高,價格減損幅度也大。

小凶則多為屋內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服藥過量死亡,或自然死亡但長期未被發現,價值仍受影響,但幅度相對較低。

這樣的分類,並非迷信,而是市場經驗的累積。

法院雖然不會在判決中使用「大凶」、「小凶」這樣的詞彙,但在估價師判斷房屋價值是否受到影響時,會實質參考社會通念與交易市場的接受度。

 

二、法院眼中的「凶宅」是什麼?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凶宅的認定其實相當務實。核心標準只有一個:房屋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例如兇殺或自殺致死。

因此,民間提到的自然死亡但長期未被發現,則並非司法實務承認的凶宅。只要房屋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這樣的事實存在,就足以影響一般社會大眾的心理感受與購買意願。

凶宅雖未必造成物理損壞,但依我國社會民情,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與成交價格,與週遭房屋相比,價格顯著低落。不論事件是否已過多年,也不以房屋是否因此產生結構損壞為必要。

因此,法院認為凶宅雖然未必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在我國社會民情下,確實會造成市場接受度下降,與週遭同類房屋相比,價格往往顯著低落。這種心理層面的缺陷,依法仍屬於民法上的物之瑕疵,估價與分割時,必須反映其經濟性價值減損。

 

三、估價機關如何評定凶宅的價值?

在估價實務上,凶宅並不是不能賣,而是不好賣。估價機關通常會先以週遭正常房屋作為比較基準,再就非自然身故事件進行價值折減,折減幅度視事件性質、區位條件與市場反應而定。

換言之,凶宅不是歸零,而是市場性折價,最終成交價格,仍交由市場決定。法院在判決中也明確承認:非自然身故事件會影響市場接受度,造成經濟性價值減損,應於分割或補償時納入考量。

 

四、重點來了:凶宅是「共有物」,法院怎麼分?

在實務判決中,法院仍然必須回到民法關於分割共有物的基本架構來思考,但面對凶宅這種高度特殊的不動產,法院考量的,從來不只是價格,而是整體的公平性與可行性。

 

具體而言,法院通常會綜合評估下列幾個關鍵因素。

 

第一,情感與生活的依附關係。

法院會觀察,該建物原本是由誰長期居住,是否為共有人家族共同生活之處。若某一方與房屋之間存在明顯且長期的生活連結與情感依附,法院往往會將此視為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實際使用上的便利性。

若另一共有人目前的住所與該建物距離甚遠,實際上難以共同使用或整合利用,法院通常不會勉強維持共有關係,避免日後衍生更多使用與管理上的爭議。

 

第三,凶宅的變現性。

法院也會正視市場現實。凶宅往往難以出售、不易變現,若直接採取變價分割,實際上可能相當困難,甚至無法順利完成交易。

 

基於上述考量,法院通常會先評估,是否能由單一共有人取得全部不動產,再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當然,在計算找補金額時,也會一併考量凶宅所造成的不動產交易價值減損。

 

在部分判決中,法院即認為,將凶宅分歸與該房屋有較深生活與情感連結的一方單獨取得,再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才是公平、合理且實際可行的分割方案。

 

不過,若沒有任何共有人願意或有能力實際負擔找補責任,這種分割方式也會被認定為現實上不可行。此時,法院仍會回到一個重要前提:即便是凶宅,非自然身故事件也不必然導致房屋完全喪失交易價值,是否能成交、價格高低,仍應交由自由市場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便可能改採變價分割。

 

然而,如果是在所有共有人均表達有意願取得房屋的情形下,法院實務上可能更傾向以變價分割處理。透過變價程序,各共有人可以依自身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情形、情感連結程度,以及自身資力狀況,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

 

即便最終未能取得房屋原物分配,透過良性且公平的競價機制,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反而可能分配到較高的價金,整體而言,對共有人全體更為有利,也較能避免後續衍生新的紛爭。

 

因此,在所有共有人均有意願取得,或無人能實際負擔找補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實務上仍常轉向變價分割,透過競價與優先購買權機制,讓市場決定最終歸屬。

 

五、分割共有物訴訟實務如何爭取單獨取得?

在這類案件中,法院真正關心的,從來不是誰膽子比較大、是不是比較不迷信,而是市場價值是否受到影響,心理與社會接受度是否降低,以及所選擇的分割方式,是否能在法律與現實中真正落地,哪一種分割方式,最公平、最可行,也最不會留下後遺症。

 

因此,若共有人希望在訴訟中爭取由自己單獨取得房屋,重點並不在於反覆強調「自己敢住、願意承擔」,而是必須讓法院看見,由你取得,對所有共有人而言,是一個合理且可落實的選項。

 

實務上,至少應從幾個方向著手。

 

第一,具體說明你與房屋之間的生活與情感連結。

例如,是否長期實際居住於該建物,是否為家族共同生活的核心場所,是否承載照顧長輩、家庭記憶等事實。這些都不是情緒性的主張,而是法院衡量公平性的重要素材。

 

第二,說明其他共有人實際使用上的不便。

若其他共有人目前居住地與該房屋距離甚遠,實際上並無居住或利用可能,持續維持共有關係,反而容易衍生後續管理與使用爭議,這一點必須具體說明,而非抽象指控。

 

第三,提出可行的金錢補償方案。

想爭取單獨取得,不能只說「我願意補償」,而是要讓法院看見你「確實有能力補償」。包括合理的補償金額計算方式、是否已考量凶宅造成的市場價值減損,以及實際資力來源,都是法院評估可行性的關鍵。

 

第四,正面面對凶宅的市場性問題。

法院並不否認凶宅存在價值減損,但也不會接受「因此完全不能交易」的說法。若能搭配估價資料,說明即使為凶宅,仍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由你承接反而更有利於整體分割,將有助於說服法院。

 

反之,如果無法提出上述具體條件,僅停留在「我不想賣」「我捨不得」「我比較敢住」的層次,法院往往會認為,這樣的主張難以作為單獨取得的依據。

 

換言之,爭取單獨取得,不是情感宣言,而是一套必須說得通、算得出、做得到的方案。

 

結語

凶宅不是不能分,而是不能只用價格來分。在共有物分割的判斷上,

法院看的,是整體公平與可行性,而不是單一共有人主觀的不安或執念。

當新聞落幕、戲劇結束,真正留下來的,往往只剩一棟房子與一場現實的選擇。與其在訴訟中反覆爭論這是不是凶宅,不如及早準備「由誰取得、如何補償」,才更有可能讓法院替這個故事,畫下一個真正能執行的句點。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