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也要臉!—論法人名譽權的侵害以及民事責任-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民事案件
上個月,一間知名公益基金會,突然被網路爆料說「拿捐款去高檔餐廳吃飯」。
貼文一出,留言炸開:「早就懷疑他們假公益真撈錢!」、「捐款給詐騙集團了吧!」。
基金會理事長看著螢幕,氣得直拍桌:「這樣亂講,害我們合作廠商都打電話來問!我們基金會都被汙衊!網軍這樣亂講話,都不用負責的嗎?我要告他們侵害基金會的名譽!我要叫他們賠償!」。
但是,問題來了!基金會又還沒有受到實際上的損害,光是「名聲受損」真的能求償嗎?
一、 「名譽權」是甚麼?為什麼「侵害名譽」可以求償?
人格權是我國憲法第22條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是一個廣泛的法律概念,包含所有維護個人尊嚴的權利,而名譽權即是其中一種,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並配有相關的民法等規定來保障。
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即對名譽權有相關保障,而「受害者因為名譽被侵害,而有精神上痛苦」即是求償的理由!因此,即使沒有實際上的財產損害,加害者仍需要就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負賠償之責,也就是所謂「精神慰撫金」。
二、 法人不是人,還能因為「精神上痛苦」而求償嗎?
過往實務見解會認為,法人又不是人,即使名譽遭受損害,也不會有精神上痛苦,因此法人不能跟人一樣去向加害者要求「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
但是,最新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大法庭裁定即認為,法人是依法律規定成立而具有人格的組織體,除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此處的「權利」也應該包含人格權,而且法人的名譽或信用遭侵害也可能影響法人最初設立目的之圓滿達成,因此法律也必須保護法人名譽以及信用。
也就是說,只要法人受到不實指控,導致社會評價下降、影響其運作或形象,就能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要求損害賠償。
三、 媒體或網友爆料法人「違法」或「亂花錢」,算侵權嗎?
但是,法人身為一個基金會或是公司,接受大家的捐款、或是大家花錢買它的東西,難道不應該受到大眾的檢驗嗎?
這時候,就要看說話者有沒有「合理查證」。
畢竟無論是誰,都應該對自己講的話負責任,新聞媒體更是因為他們影響力大,而負有相對應的查證義務。因此,新聞媒體就其報導,若未經合理查證,或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報導,導致法人名譽受損,就可能構成侵權。
四、 法人被抹黑,能怎麼自救?
(一) 民事救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更正。
(二) 刑事告訴:就名譽受損的部分,也提告誹謗罪。
(三) 公關策略:律師可代為發出律師函、聲明稿,以法律與輿論並行方式止損。
五、 本件董事長能不能對網軍提告呢?
基金會雖然沒有情緒,但有形象、有信譽,也有其設立目的與業務合作要維持。
正因如此,基金會的「名譽」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若報料者純屬捏造、以誤導性陳述或無任何證據散布謠言,使基金會因不實指控而導致社會評價下降、合作受阻或形象受損,即屬侵害法人名譽權,董事長自然可以依法對散布者提起民事求償,甚至視情節提告誹謗,要求還原真相、挽回名譽。
六、 結語
法人沒有表情,但有聲譽。
在現代社會,「名譽」是法人最重要的資產之一。
無論是基金會、協會、公司,只要受到不實指控,都可以依法捍衛名譽,讓事實說話。
在「公評與誹謗之間」,人人都應該抓好那條界線,讓正當言論被保護,也讓無端抹黑付出代價。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