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父母都是我照顧,代墊費用誰該付?-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民事案件
- 扶養
淑惠一個人照顧高齡80歲的爸媽,其他3位兄弟姊妹都對爸媽不管不問,且自從二年前爸媽雙雙遭遇車禍行動不便後,爸媽一應醫療照護、日常生活的處理與費用都由淑惠協助爸媽處理與支付, 零零總總加起來淑惠已經代墊了100萬元,淑惠請問律師是否可以請求其他3位兄弟姊妹分擔這100萬元呢?
本案分析
淑惠與兄弟姊妹都是爸媽的子女(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14條及1115條第1項,對爸媽均負有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而本案淑惠究竟是否可以向其他3位兄弟姊妹請求照顧父母所代墊的100萬元,爭點在於爸媽是否已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要子女扶養,也就是當爸媽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時,子女在法律上對於爸媽就負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若淑惠的爸媽確實沒有存款、不動產,或是就算有不動產但該不動產變現困難(例如數人公同共有、既成道路等情),此時,兄弟姊妹都應該扶養爸媽而未扶養,淑惠自然可以向3位兄弟姊妹請求分擔100萬元;但,若淑惠的爸媽名下還有足夠財富照顧自己,此時子女尚不需負擔扶養義務,因此,淑惠就無法請求兄弟姊妹分擔其支付的100萬元費用囉!
最後建議,在淑惠的爸媽名下還有財產的情形下,應向爸媽請求這筆費用的返還,若爸媽的意識狀況已無法清楚表示,淑惠就需要評估是否需幫爸媽聲請監護宣告擔任爸媽的監護人,如此一來就能合法使用爸媽的財產來好好愛他們、照顧他們。
法條規定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 1115 條第1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