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亂調動我的職務嗎?——談雇主違法調職-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民事案件
小安是某家醫療器材公司的工程師,
每天在公司裡畫 3D 圖、設計機構,是標準的技術職。
有一天,老闆忽然丟下一句話:
「你表現不佳,明天起到 A 法律事務所報到,接受律師的指派工作吧!」
小安滿臉問號:「蛤?我是工程師,不是法律助理耶?」
這到底是公司調職,還是被「流放」---
一、 法律怎麼說?
(一) 調職不能隨便調!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二、不得使勞工的工資或其他條件變差;三、工作應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若地點過遠,應給予必要協助;五、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簡單講:調職不是老闆說了就算!
必須有「必要性」與「正當性」,而且不能讓員工去做完全不相干的工作。
(二) 什麼是「必要性」、「正當性」與「完全不相干的工作」?
看完上面的解釋了,但什麼是「必要性」、「正當性」、「完全不相干的工作」呢?
1. 「必要性」指的是:公司為了維持或改善經營、組織調整、部門整合、節省成本、導入新技術等,在客觀上確實需要調整人力配置。
例如:公司要合併或裁撤部門,需要調整員工職務;新產品開發需要技術人員支援研發;原部門業務量大幅下降,公司必須重新分配人力。
這些都可能構成「經營上必要」。
2. 「正當性」指的是:不能有不當動機、也要顧及員工權益!
即使有經營上的理由,仍必須符合「正當性」原則。法院在判斷時,可能會參考以下幾點:調職後是否造成員工勞動條件惡化(例如薪水減少、職稱降低、工時延長);是否超出勞工原契約可合理預期的範圍;調職是否出於懲罰性或報復性目的;公司是否有與勞工溝通、提供協助(交通補貼、家庭照顧等)。
若公司只是藉故「外放」、「冷凍」甚至「羞辱」員工,或者調去完全不同性質的部門讓他「自動離職」,即便公司主張是「經營考量」,法院仍會認定為不具正當性。
3. 「完全不相干的工作」的判斷,則可以回到契約、原本實際工作內容、以及職務性質的專業性,來判斷新工作是否屬於「相同或類似性質」。
依照法條,勞動契約應載明「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換句話說,當勞工與雇主簽約時,雙方對「你要在哪裡工作、你要做什麼工作」這兩件事,其實已經明確約定好了。
雇主雖然有調職權,但那個權限是在契約約定範圍內的彈性管理權,而不是「想叫你做什麼就做什麼」的絕對權。
因此,新職務與原本的工作,至少在專業技術、工作類型、或業務內容上,要有一定的關聯!
若新工作讓員工的專業變得無用武之地、或完全不是他原來受僱的那類工作,那就屬於「完全不相干的工作」。
二、 老闆可以把小安隨意調到律師事務所嗎?
小安原本是醫療器材公司的「機構工程師」,他的工作是畫圖、設計、改良零件。這是一個高度技術性、需要專業軟體操作能力的職位。
但公司卻在他績效不佳後,突然要他去「法律事務所」報到,接受律師的指派工作。此時這代表三件事:
(一) 工作地點不同:從公司內部調到外部法律事務所;
(二) 工作內容不同:從技術設計變成法律協助;
(三) 專業要求不同:完全不需要工程技術,而需法律專業背景。
這樣的調職,不僅「無法由原技術勝任」,也與公司主業(醫療器材設計)毫無關聯,在法律上就是**「完全不相干的工作」。
並且,將小安調到律師事務所,對於醫療器材公司而言,也沒有「企業經營上的必要性」,老闆的理由也缺乏「正當性」,因此,顯然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
三、 小結:勞工與雇主都該知道的幾件事
(一) 對勞工來說:
遇到「被調去奇怪地方上班」,先冷靜確認書面命令內容;若調職不符《勞基法》第 10 條之 1,可依法拒絕;若仍喬不攏,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委託律師處理。
(二) 對雇主來說:
調職不是處罰工具,要有「經營必要性」與「合理性」;若要暫時調動員工,應取得員工同意,說明目的與期間。
四、 最後一句話
在勞資關係裡,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需要被釐清的界線。
雇主希望順利管理、降低風險;勞工則希望被尊重、權益被保障。
法律不是限制,而是管理的保險。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靈活運用人力,才能讓雙方在合理與公平的基礎上繼續前進!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