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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民事案件

別再用 LINE 煩我了!──離線權與下班後的訊息轟炸-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民事案件

小彰今天真的累壞了。

一整天被會議轟炸、被主管、客戶追殺,拖到半夜才下班。好不容易洗完澡、鑽進棉被,正準備倒頭就睡——

叮咚!同事用LINE 傳來一堆訊息,還附上滿滿附件檔。

「主管想要請教你一些問題,明天早上九點會議要用~」

小彰當場一個傻眼,手機差點飛出去,眼神瞬間死亡,不禁仰天長嘯:「啊啊啊啊!」

下一秒抱著枕頭欲哭無淚,內心小劇場大喊:「拜託,這到底算不算加班?!」

 

一、  甚麼是加班?

(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就要加給工資。二小時內要加 1/3,超過再加 2/3,特殊情況甚至要加倍給。

(二)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是上限。超過就是加班。

(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休息日出勤,或超過法定工時,都算加班。

簡單說:超過「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若是休息日的工作時數,超過了就是要付錢或補休。

 

二、  但是,勞工下班後不在公司,而是在床上穿著睡衣滑手機、回訊息,也算加班嗎?

(一)  首先得談談,什麼是「離線權」?

依台北市政府勞動局11387日發布的資料,「離線權」是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拒絕與工作有關的聯繫,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縱使有讀取訊息亦有不回應的權利,且不因拒絕聯繫、回應而遭雇主有不利對待。」

 

簡單講:離線權就是勞工在下班時間,不必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話、訊息或 Email;就算有看訊息,也有「不回」的權利,而且雇主不能因此秋後算帳。

 

(二)  臺灣有離線權嗎?

目前全台只有台北市在「居家工作指導原則」中有提及尊重勞工的離線權。但遺憾的是,目前「離線權」還沒入法,因此沒有直接的罰則,只能靠《勞動基準法》加班的規定來處理。

 

(三)  但是!勞動部也曾就「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情形發函提醒:

  1.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提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2. 勞工下班後,雇主如欲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其提供勞務之時間,當應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等規定之規範。勞雇雙方並可依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妥為約定工作 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相關事宜。另,依勞動基準法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3. 雇主應尊重勞工下班後之休息權益,有關勞工下班後能否 聯繫、是否提供勞務等事宜,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 約定,勞雇雙方亦宜事先溝通、約定,以減少爭議。

 

也就是說,勞動部也認為,下班後若主管交辦工作,必須徵得勞工同意!而這段時間,只要是在雇主要求下工作、提供勞務,就一樣是工時,就要依法算加班費或補休。且勞工若有健康或正當理由,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工作。

 

(四)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已經表態,雇主應尊重勞工休息,不要亂用 LINE 炸員工。

勞工下班後就算不在公司,而是在床上穿著睡衣滑手機、回訊息,只要是雇主要求勞工做事情(包含工作、回訊息…),就算加班!

 

三、小彰的情況,是加班嗎?

答案很明確:是!

主管明知已經下班,卻交辦任務,並且要求「明早九點前要完成」。小彰不得不在半夜到早上之間處理,就是貨真價實的加班。

 

四、面對離線權,雇主怎麼辦?

雇主或許會有這樣的困惑:「我沒有要他現在工作啊!我只是想先交辦訊息,難道不行嗎?」

 

此時,律師建議:

(一)  尊重休息:下班時間就是員工的私人生活。

(二)  溝通先行:若真的有需要,先協商好聯繫規則。

(三)  貼心提醒:再愛傳訊息,也請記得加一句「明天上班再處理就好」,避免日後爭議。

 

五、   面對離線權,勞工怎麼辦?

經過一天的勞累工作,本以為離開公司後就可以逃離這一切,沒想到又被主管的一則訊息打回現實,怎麼辦?

(一)  勇於爭取:非上班時間,不論是回覆訊息還是整理資料,都是加班。可以爭取加班費或補休。

(二)  拿出證據:記得留存紀錄,LINE 對話、email 都是能派上用場。

(三)  懂得自保:真的影響生活品質,記得找勞工局或律師諮詢。

 

六、 最後一句話

離線權不是「偷懶權」,而是勞工基本的休息時間。

別讓勞工的手機永遠變成「公司辦公桌的延伸」,因為只有好好休息,勞工才有力氣繼續拼明天的會議,也才能換來更有效率的工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