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知多少第八集:我想延續勞保年資、獲領老年給付能有什麼好方法?「掛名投保」是否可行?-林正椈律師 黄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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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
有一個中年勞工A,在公司兢兢業業工作數載後,因故遭資遣脫離職場,又面臨中年失業後不易回歸職場之困境,就想著要在職業工會當中繼續投保以延續勞保年資,A先生想著這樣才能有勞保的相關保障,也想著這樣當年滿65歲之後,可以自勞保獲領比較高的「退休金」,這樣對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但卻聽說這樣可能會構成「掛名投保」的情況,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首先,要先瞭解「掛名投保」的定義,因為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之適用範圍,不管是在公司工作雇主替勞工投保勞保,或是勞工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此種類型原是設計給無雇主之自營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之接案工作者),都是被設計要有工作之真實情形,才會被認為可以投保勞工保險,所以並未實際參與公司工作或未實際做與該職業工會相關的工作仍以公司或工會為投保單位投保者,就會構成「掛名投保」。
而其中因為公司替員工投保,公司需要負擔百分之70之勞保費用,就如同俗話說「公司不養閒人」,在公司名下卻未有實際工作之情形較為少見;反之自行於工會投保則由勞工負擔百分之80之費用, 就有一定比例的勞工可能出於延續勞保年資的目的,在沒有工作之情形下,仍希望「掛名投保」在工會。
那「掛名投保」有無風險呢?其實是有的,勞保局曾不止一次公告,除勞保條例第9條、第9條之1列舉之服兵役、派遣出國、因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育嬰留職停薪、職災勞保醫療期間退保、參加勞保滿15年被資遣卻尚未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等情形,得於未有工作情形仍可以繼續參加勞保、累積投保年資外,其餘不符合卻仍有投者,勞保局有權依照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取消保險資格,甚至追回已領取之給付。
那有勞工朋友就會問,如果就是已經因受傷或其他因素無法工作,那我先前的勞保年資不就浪費了嗎?同時我希望能領勞保的老年年金,這樣我的權利不就喪失了嗎?筆者在此要將可能大家沒有留意到的規定加入一併說明,就是「國民年金」制度,其實國民年金制度原先就是為了非勞工(也不能納入農保、公保等)也能參與社會保險,藉由社會保險之制度設計,提供參與保險者能請領喪葬津貼、生育津貼,以及最重要的有「老年年金」之設計,而且在勞保條例中,也額外規定若勞保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滿15年者,得依勞保條例請領比較高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算基數:勞保是用月投保薪資*× 年資 × 0.775% + 新臺幣3,000元;國民年金則是用月投保金額 x 保險年資 x 0.65% + 新臺幣3,772元),所以可以看到立法者在設計這些社會保險制度時,是有用心希望將全部國民納入保險體系,只要你有能力繳納保費維持投保年資,在你老年的時候即可以享有保險給付,盡可能讓所有國民都能透過社會保險制度,在晚年享有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所以,再講回「掛名投保」,筆者認為,掛名投保會有名實不符的問題,勞工要負責給付大部分之保費(80%),且勞保局依法是有取消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格之權利,勞工會承受較高之風險;反之,若依照規定投保國民年金,日後投保年資累加至15年以上,同樣可以依照勞保計算標準,領取相當之老年年金,甚至投保國民年金之自負額還更低(60%),差別只在於投保薪資國民年金只能投保標準之月投保金額19,761元,所以在計算各項給付時,得出之給付金額可能較勞保略低,以相同年資15年之人作為比較,以114年度最低投保薪資28,590元試算,老年年金將可領取6,730元、以標準之月投保金額19,761元,國民年金則可領取5,976元。但總歸而言,既然投保國民年金保險一樣可以延續投保年資,也可以在未來年老時享有一定比例之給付,筆者仍建議回歸符合法規之投保,不要到時候遭勞保局取消保險資格甚至追回已受領之給付,反而得不償失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