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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民事案件

內線交易1:特殊的小道消息,小心這可能會是內線交易 -林正椈律師、王韋竣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王韋竣律師
  • 民事案件

買股票的時候都希望買在低點,賣在高點,但是拿著股票時總覺得不知道哪時候是最低,哪時候是最高,因為不清楚所以覺得不放心,如果這時候有人說了一條小道消息,說這間公司有什麼狀況,不過還沒有公布。要小心,這時候可能已經踩到內線交易的紅線了。

 

所謂的「內線交易」,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規定,是指說具有一定身分之人(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是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等),在知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直到公開後的18小時內,都不得去買入或賣出股票。

 

上面有著許多要件,讓我們逐一來檢視,這一篇就先針對所謂的「明確」:關於「明確」這項用語,學者有認為是受到歐盟用語的影響,但這裡所謂的明確,其實也與證券交易法當中時常被探討到的「重大性」(materiality)相同。關於重大性的討論,不管是學說上,甚至是我國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都時常討論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TSC案與BASIC案,關於這二個案件所提出的標準則是:理性投資人測試(the reasonable investor test)與可能性/影響性綜合判斷(probability/magnitude approach),前者是指說「在考慮所有因素的情況下,一項被遺漏的事實極有可能(substantial likelihood)會對一位理性投資人在決定時產生重要影響」;後者則是如果事件的影響程度大,縱使發生的可能性低,仍然具有重大性。

 

至於上面兩種測試標準也有受到我國法院的支持,如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刑事判決:「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此授權,於95530日訂頒「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於991222日修正公布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95530日訂定之管理辦法,其立法理由既明示係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並認為初步之合併磋商(即協議日)亦可為重大消息認定之時點,則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兩件案例TSC案(西元1976年的TSCIndustries,Inc.v.Northway,Inc.案)與Basic案(西元1988年的BasicInc.v.Levinson案)所建立之判斷基準:

若某一事件對公司影響,係屬「確定而清楚」,此際應適用TSC案界定「重大性」之判斷基準(即「理性的股東極可能認為是影響投資決定的重要因素」,或「一項消息如單獨考量未能產生重大影響,但如連同其他可獲得的資訊綜合判斷,可能影響理性投資人的決定時,亦符合重大性質之要件」)。

若某一事件本身屬於「或許會,或許不會發生」「尚未確定發生,僅是推測性」之性質,則應適用Basic案所採用之「發生機率和影響程度」二項因素作為綜合判斷基準。」。

 

至於這兩種測試標準,什麼時候該用TSC案的測試標準,什麼時候該用BASIC案的測試標準,在學說上有以硬性訊息(hard inforamtion)與軟性訊息(soft information)加以區分,所謂硬性資訊是指已經發生的歷史事實;軟性資訊則是指具有不確定性(contingent)或推測性(speculative)。

 

上面提及的主要是究竟什麼資訊會被列入內線交易的管制範圍中,不過對此我國也有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4條進行規範,諸如:公司有募集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重整等事由,都屬於具有重大性的!

 

投資股票有賺有賠,如果有接獲到一些特殊的小道消息,千萬要小心留意不要觸法呦!關於內線交易的其他要件會在之後陸續推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