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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民事案件

休息日已出勤又臨時要請假,薪水到底該怎麼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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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跟公司講好在這一個周六休息日要支援公司活動,加班出勤4小時,沒想到周六剛到活動會場一個小時就接到電話,爸爸騎車摔倒,小張趕緊跟主管請事假趕到醫院,小張平日時薪120元,請問小張周六這一天的薪水怎麼算?

 

按照「一例一休」制度上路後的新規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跟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工作時,休息日之工資計算與加班費相同,二小時以內者,時薪須按照平日加給三分之一,用小張的時薪計算就是160元,二小時以上者,時薪須按照平日加給三分之二,也就是200元。工作時間的計算,特別規定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而小張的情況有點不同,屬於休息日「約好上班4小時,而請假3小時」的狀況,依據行政院勞委會82年7月5日台勞動二字第35840號函釋說明:「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小張請假的3小時必須按照請假規則的假別給薪水。以本例小張的狀況來說,只有第1個小時給薪,後面3個小時事假不給薪,因此小張週六應該拿到的薪水就是160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