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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沒有寫在遺囑內的財產,算不算遺產? - 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 特留分

小黃一家三代同堂,有黃奶奶,小黃夫婦,還有2個兒子大寶和小寶。小黃在100年時立了一份遺囑,遺囑裡面有提到:「因為大寶的事業有成,不用讓我擔心,我的財產不多,不分給大寶了,只要讓太太跟小寶一人繼承一半」。後來,黃奶奶在 102年過世,留下三百萬的存款,而小黃在忙著辦喪事的過程中突然心肌梗塞,隔幾天也過世了。後來在家庭會議討論遺產繼承時,大寶突然說,奶奶留下來的三百萬,不包含在小黃寫的遺囑範圍內,所以小黃繼承到黃奶奶三百萬元的這部分,他可以和媽媽、小寶各自繼承三分之一,大寶這樣說有沒有道理?

 

首先必須要釐清的是,小黃在遺囑裡面提到的遺產,是指遺囑「書立時」屬於小黃名下的財產,還是小黃「過世時」名下的財產?

 

因為遺囑的效力可以讓立遺囑人只針對特定財產作處理,也可以對整體的財產作安排,所以如果遺囑不是寫得很清楚,就可能會產生像小黃這份遺囑的爭議,需要從立遺囑人整份遺囑的字句、前後文、排版…等整體觀之,進而推論出立遺囑人真正的意思。所以,如果遺囑不只是針對某項特定財產(例如:某棟房屋、或某間銀行的特定帳戶)作安排,建議最好能用條列式再加上概括條款的方式來書寫,就比較不會產生爭議。而且遺囑是從立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效力,因此在認定小黃的遺產範圍時,是用小黃過世的時間點為依據,從小黃的遺囑意思看來是對於「全部」的財產做「應繼分的指定」,當然就包括到小黃繼承黃老太太的三百萬元,所以大寶說要和媽媽、小寶平均繼承黃老太太的三百萬元是沒有理由的。

 

其次小黃的遺囑內容提到遺產不分給大寶了,是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而導致此份遺囑無效?

 

依照我國民法條文還有最高法院的見解,縱然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也不會導出遺囑無效的結果;只是特留分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要求屬於自己的那份特留分。但需要注意此項「扣減權」的權利應該要在知悉特留分受到侵害的2年內行使,或自繼承開始的10年內主張,以便維護親屬及繼承權利關係的穩定及社會交易安全。因此,小黃的遺囑雖然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還是一份有效的遺囑,大寶如果不服,可以在有效期限內向法院主張屬於自己的特留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