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我的商標,我保護(3)-以他人商標購買關鍵字廣告的法律責任-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葉書妤律師
- 公司商務
- 智慧財產權
我國法院實務認為,在使用他人商標投放「帶出型」關鍵字廣告的情形,他人商標並未被實際顯現於廣告的標題或內容文字,只是以關鍵字觸發廣告的內部無形使用,因此並非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行為,而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不過,雖然前面的情形,廣告中沒直接使用、顯現他人的商標而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仍是以他人的商標增加自己廣告、商品的網路觸及率,因此仍有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是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所以仍可能遭受行政裁罰。
又在使用他人商標投放「插入型」之情形,則因為廣告主除以他人商標設定關鍵字以觸發並帶出廣告之外,所投放之廣告文案標題或內容亦會顯現他人商標,使廣告之標題與網路使用者搜尋之關鍵字有更緊密之連結,屬於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行為,會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之商標侵權行為。
所以,在使用網路投放關鍵字廣告進行宣傳時,也要注意所使用的關鍵字是否是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以免侵害他人商標權或受行政機關裁罰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