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偷登另一半的電腦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婚姻家事
- 刑事案件
- 夫妻
小美和大華結婚許久,感情一直都很好,但最近小美發現大華會在晚上的時候跑去屋外講電話,而且一講就兩、三個小時,社交、外出的行程也多很多,小美為了確認大華是不是對婚姻不忠,所以就在沒有經過大華同意的情況下,解鎖大華的電腦偷看大華的line對話紀錄,這樣小美會犯法嗎?
依照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的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知道,在無故,也就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等方式,使用他人電腦的話,會違反刑法上入侵他人電腦罪,但本案中小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婚姻,所以才會在沒有經過大華同意的情形下偷偷登入大華的電腦,查大華有沒有外遇,這樣難道不能算是一個登入大華電腦的正當理由嗎?
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的這段文字我們可以得知,雖然在道德上或法律上,夫妻雙方都有對婚姻忠貞的義務,但這樣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並不是指配偶之一方可以全面地去監控他方的日常及社交活動,也就是說,即便是在婚姻關係下,配偶仍然會受到隱私權的保障。
所以,如果是為了調查配偶外遇而去偷解鎖另一半的電腦看裡面的對話紀錄,已經侵害了配偶的隱私權,而沒有辦法當作是刑法入侵他人電腦罪法律上正當理由,所以即便小美和大華結婚很久了,但小美為了查大華有沒有外遇,而在沒有經過大華同意的情形下,偷偷登入大華的電腦看line對話紀錄的行為,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還是會被認定不具法律上正當理由,而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