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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有限公司改選董事 - 蘇家宏律師、周依潔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公司商務

有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人,甲為董事,其中甲持股42%、乙持股28%、丙持股30%。今欲將董事變更為乙,但遭到丙之反對,應如何處理?

依現行公司法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採行「董事」單軌制,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機關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依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而選任董事應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故原則上若有限公司僅有三位股東,則有其中兩位股東同意即可改選乙為董事,即使丙不同意,此決議仍有法律效力。 附帶一提,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選任董事之表決不一定要以會議為之,亦可以書面表決。故在甲向公司辭去董事後,再以會議或書面方式選任乙為新董事皆可。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