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是弱勢勞工在職場中的浮木嗎?有關「職務再設計」制度之二三事-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小新是一名受過傷導致行動不便的公司普通職員,明明有與受傷前一樣的工作能力、也不缺乏工作熱忱,但就是因為受限於身心障礙造成的不便,導致沒有辦法像以前那樣高效率的工作;老李同樣也受有類似困擾,在職場浸淫數十載,早已經對所有工作駕輕就熟,卻因為身體的老化同時讓他的聽力、視力衰退嚴重,對同樣工作的掌握度也遠不如先前高,對兩人乃至於更多因為身心障礙、年齡增長的弱勢勞工來說,難道除了離職就沒有其他辦法了嗎?
勞動部近年,為營造友善工作環境,協助勞工們減緩因身心障礙、年齡增長或產業變動等因素所致工作障礙,推動「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制訂(於113年5月2日修正前現行版本)。實際上的做法,就是透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對於在職場中的「身心障礙、中高齡、失智症/精神疾病」等對象,給予「職場再設計/職務再設計」的服務,讓這些較弱勢的群體,得到必要之協助,更加適應職場,甚至能在適合的環境條件下,提供不遜甚至優於平均之勞務給付。
程序上,由弱勢勞工向政府(各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後,會先書面審查身心障礙/其他身心疾病之情形是否屬實,下一步必然會到「實地進行訪視」。筆者認為此舉絕對是最能提供弱勢勞工所需協助的必要且直接之方式,誠實地說,對雇主而言,當然提供額外的補助措施確實會造成額外的負擔(支出上、管理上),所以不難想見若沒有政府人員實地訪視並追蹤,很可能會出現陽奉陰違的情形,但加入實地訪視,無法被落實的機率就有很大的機會下降,而訪視後就會評估、審核、最終得出改善方案建議,同時會依情形不同有不同的政府補助程度。
筆者在此也列舉主要的幾種補助調整方式如下(規定於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11條):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二)提供就業輔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
(四)調整工作方法。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其中,『調整工作方法』部份,筆者認為是最有可能廣泛適用的(前三項可能都是針對實質上生理機能障礙做出輔具、工作設備調整),但此項在辦法中所改的詳細描述,是可以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其實會是諸多弱勢勞工真的需要獲得的協助!
最後,若您也是在職場中,因為疾病、年老、意外等情形,導致您的身心出現不便,讓您覺得職場不夠友善,請記得有這樣一個政府提供的「職場再設計」的協助,希望真的能透過這樣的社會福利措施,讓您重新得力!能克服障礙順利地發揮工作潛能,也讓雇主可以喜獲更為優質的勞工。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