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位要裝充電樁我說的不算?管委會可以管得這麼寬嗎?-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張先生住在一棟社區大樓中,有天他買了一台新的電動車,想要在自己的地下室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讓自己的愛車可以在家也能完成充電,卻在安裝時被管委會制止,張先生覺得很莫名其妙,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管委會為什麼可以管到他?張先生也有想到若要接到公共用電,也可以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電安全許可所設置獨立電錶,願意「使用者付費」,這樣難道還不行嗎?
在法律上,車位屬於各住戶的約定專用部分沒有錯,各住戶向建商購買了車位,在契約/社區原始的分管協議上都會登載該住戶可以專用該編號車位,但問題就出在今天要設立充電樁,尚會使用到共用部分(包括天花板、共用牆面、預留電路管線、最重要的就是要從公用電管線接出電),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在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的使用上,因為涉及到公共利益,甚至攸關社區安全,所以要求住戶在有使用到共有部分時,需要經過社區管委會同意;所以本件張先生會需要請求管委會(管理機構)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所有住戶之共同議決)取得同意後,或在住戶規約中有准予設置之約定,才能加裝相關充電設施。
目前法院也已經有零星判決針對此類請求裝設充電樁、或更簡易的加裝220伏特插座供油電混合車充電使用,都是採取上開規定所做判決,認定住戶若未經過、管委會、區權會同意,就不得擅自裝設充電設施,同時若已經裝設,管委會也可訴請回復原狀。
目前電動車已是逐年成長的顯學,新建社區大樓通常都會採取在建設時即安排、預留獨立電路,並透過賣房時讓各住戶簽立之原始社區規約就同意其他共有人得使用,這樣日後各住戶即可以依照規約順利加裝充電設施;但在舊大樓中,就需要額外說服管委會取得其同意,難度其實不低,但筆者也建議大家仍需留意法律規定,以和平溝通方式解決,不要強硬加裝,最後惹上官司還破壞鄰居關係,得不償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