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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出借證件登記成股東,也可被隨意登記成公司的其他職務嗎?

  • 公司商務

郝偉大是竹科的電子新貴,在大學同學會上,遇見了許久未見的好麻吉大熊,大熊提到自己創立的「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潛力無窮,看在過去好交情的份上,願意說服其他股東讓郝偉大入股。 郝偉大聽了大熊的提議非常心動,但又不想放棄現在的職位與待遇,於是回家跟媽媽商量,借用媽媽的身分證影本登記成「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的股東。過了兩年,不但沒領到股利、也沒開過股東會,郝偉大決定退股,沒想到大熊卻失聯不知去向,而且媽媽竟被登記成「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董監名冊上僅存的「監察人」……郝偉大想到過兩天就是媽媽的生日餐會,這天上掉下的「職務」該怎麼接招才好…

 

本案例中,郝偉大的媽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公司名義上唯一的代表人,這時候公司的債務人、稅金等問題全部都會找上郝偉大的媽媽,這時候應該如何自救呢?

 

大家都知道走入法院打官司有一句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郝偉大的媽媽當初只是公司人頭股東,也沒參加過任何公司會議,更不用說有公司任何文件,到底要怎麼證明自己沒有答應擔任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監察人?難道註定要面臨敗訴的結果?其實郝偉大的媽媽可以選擇向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提起「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因在於此類訴訟在法律上屬於「消極確認之訴」,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主張有委任郝偉大媽媽擔任監察人,必須由公司負舉證責任(註1),公司必須拿出相關證據,比如郝偉大媽媽簽名的監察人委託書、公司股東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來證明當初有邀請郝偉大媽媽擔任監察人,且郝偉大媽媽也同意擔任,而郝偉大的媽媽只需要就公司提出的文件逐一反駁是遭偽造或未經授權就好,在訴訟上會降低很多舉證之困難。

 

又如果郝偉大的媽媽在當初提供身份證影本時有詳實記載「僅供登記為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股東使用」,更可以向法官說明並未同意擔任真好玩遊戲軟體公司的監察人,大大提升贏得這場官司的機率。所以大家提供身份證影本給其他人前都應該再三謹慎考慮,提供前也要記得具體註記提供用途與授權範圍,其他人就不能憑此身分證影本辦理授權範圍外的事務,不到一分鐘的註記時間,就可以大幅降低未來爭議的產生喔!

 

註1:最高法院42臺上字第 170 號判決:確認法定關係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定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