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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兒子繼承1500萬房產及現金、女兒只分到100萬,這合理嗎?-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春嬌是個孝順的女兒,自從爸爸臥病在床後,為了照顧爸爸,不惜把工作辭掉,而她的哥哥(志明)在爸爸生病期間很少來探視爸爸、更不用說照顧了!

沒想到爸爸過世後,媽媽跟哥哥告訴春嬌:「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所以妳沒有資格來分爸爸的遺產!」

春嬌聽到忍不住哭出來,訴說這段時間她為了照顧爸爸犧牲多大,聽完的媽媽還有哥哥只冷冷地說:「這麼愛錢,最多給妳100萬,趕快把文件簽一簽,讓志明趕快拿到房子跟錢!」

春嬌看到自己的媽媽跟哥哥這樣冷酷的態度覺得十分心寒又無奈,只好忍住眼淚簽下文件,不過她一直在想:「這樣分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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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人社會中,自古以來存在著男尊女卑或是重男輕女的觀念,然而隨著時代進步,法規也明文保障女性的權益,如在遺產繼承部分,民法就繼承權之規定是以親疏遠近作為是否享有繼承權之判斷標準,而不是性別(也就是說,女兒跟兒子的法定繼承權是平等的)。(註一)

因此,依照台灣民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將依照人數平均分得被繼承人之遺產。(註二『應繼分』)

 

遺產繼承人順位圖2_

 

本案中被繼承人是爸爸,依照民法規定,其遺產應由媽媽、兒子及女兒平均繼承。即便爸爸重男輕女,透過遺囑指定僅兒子享有全部繼承權,然其他兩位繼承人(媽媽及女兒)可主張其『特留分』(註三)遭侵害,向法院提出抗告,要求就其遭受侵害之特留分金額扣減回復,使遺產重新分配(甚至可以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這樣女性才不會因為重男輕女造成權益被剝奪,不過要注意特留分之請求有時效限制,如果超過法定時效就無法主張特留分了!(註四)

應繼分和特留分對照表2

註一: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二: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註三: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註四:民法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別

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

沒有遺囑之情況下,法律規定一個標準,告訴大家「應該」分到多少錢。

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

在已經立遺囑之情況下,為了避免遺產分配有失公平,法律保障一個比例,讓繼承人可以拿到最低該拿的遺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