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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中國大陸人民可以繼承我國(臺灣)人民之遺產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小明是我國國籍,住所地為台北市大安區。小明因為得到covid-19於民國111年離世,在我國遺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小明有兩名法定繼承人小王(我國籍)、小美(大陸籍),一般情況下小王與小美按應繼分平均繼承,一人各繼承250萬元,然因小美的國籍為中國大陸籍,小美會因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不同,將會讓小美可得繼承的財產數額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情況一:小美是小明的兒女

1.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小美要在繼承開始後3年內以書面向我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如果過了3年未表示,將視為拋棄繼承權。

 

2.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小美所得繼承之財產不得超過200萬元,因此小美得繼承200萬元,其餘300萬元由小王繼承。

 

情況二:小美是小明的配偶

1.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小美要在繼承開始後3年內以書面向我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如果過了3年未表示,一樣會被視為拋棄繼承權。

 

2.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1款,小美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因此小美取得遺產總額就不受200萬元的限制,可從小明留下來的存款當中繼承250萬元。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