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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與債權人異議 - 蘇家宏律師、周依潔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公司商務
  • 債務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與債權人異議:

一、 依照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完全以公司「資本」為清償,而不及於股東之個人資產,因此若公司的資本減少,即表示債權人可受清償的總額減少。故為保障債權人權益,對於公司資本有「資本不變原則」要求,亦即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章程確定後應固定不動,公司如欲減少資本,應履行嚴格的減資程序。

 

二、 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74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而對於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公司即須視債務到期與否,而為清償或提供擔保。若公司未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清償或提出擔保者,即不得以減資對抗債權人。

 

三、 此外,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司減資時須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故債權人依此評估之重點即在於該公司於減資後是否仍有足夠之清償能力。包括負債比例、現實財產價值或未來營運表現等。

 

四、 而當債權人提出異議後,就尚未到期之貨款,可請求進行減資之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以確保債權到期時得以獲得清償。且若債務人之公司負責人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令貴公司權益受損,亦可請公司負責人負擔相關民事責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