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6-10-1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清官難斷家務事,處理先人遺願預立有效遺囑最重要 - 周依潔律師、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孝順的花花其父親生前委託花花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及房屋過戶事宜,但天有不測風雲,父親交代完後,竟突然撒手人間;孝順的花花為完成父親生前遺願,於父親過世後去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在申請印鑑證明委任書上簽父親名字並蓋父親印鑑章,卻因此讓自己遭法院認定偽造文書,判刑確定,內心頗為委屈,究竟問題出在哪?花花只是盡力完成父親生前交代,怎麼卻吃上官司!

刑法偽造文書成立,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授權委託」製作文書,就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為何案例中的花花看似有父親生前的授權,才在申請印鑑證明委任書上簽父親名字並蓋父親印鑑章,卻仍然被判定有罪?!

 

問題出在於,「父親生前的授權」如何證明?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於花花與父親間授權之約定並不在場,怎能知道花花說的是真的?若是花花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父親生前確實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範圍」,法官就沒有辦法判斷花花確實基於父親生前的授權在申請印鑑證明委任書上簽父親名字並蓋父親印鑑章為真實。

 

所以,「生前授權」最有效的證明方法就是預立遺囑,因為「遺囑」(註釋)與一般委任契約不同,「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代理權不會因此消滅,反而是代理權開始生效;而一般的委任契約會因為委任人死亡而歸於消滅,代理權也就不存在了,此時,若仍以一般委任關係行使代理權,會構成無權代理,甚至因此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不可不慎!

 

註釋:

預立遺囑需注意,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是有效遺囑,有效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此五種方式以外的均非有效遺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