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2-11-1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久居國外的國民過世,申報遺產稅時能享有扣除額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稅

小明為中華民國籍,與妻子小美育有一子,在我國有購置房產,之後舉家前往美國居住,中間雖曾短暫回台探親居住在自家房屋,但小明自108年起就未再回國,小明於111年不幸在國外染疫病逝,小美回國為小明處理繼承事宜,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聽人家說人在國外過世有可能不能享有扣除額,是真的嗎?

 

本案,小明為我國籍人民,並在我國有置產,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款規定,小明在我國境內的遺產仍需課徵遺產稅

 

而一般在申報遺產稅時,遺產總額除了扣除免稅額外,尚有「扣除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之我國籍人民,並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1至7款扣除額的規定。

 

所稱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是指被繼承人「不」符合下列2種情形: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4項參照)。

 

因此,本案小明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是在死亡前2年並未回國,所以小明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而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7款扣除額規定,因此小美為小明申報遺產稅時,其遺產總額僅能扣除免稅額,無法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7款扣除「扣除額」。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