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遺產稅嗎?-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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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離世沒有留下遺囑,遺產為數筆土地與300萬元的銀行存款,老王的繼承人為4名成年子女A、B、C、D,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為200萬元,但繼承人都剛出社會,手邊並無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A想到既然父親遺產裡面有銀行存款足夠支付遺產稅,可以直接從父親所遺存款當中扣繳遺產稅嗎?
依照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財政部肯認可用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為「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由以上函令、法規可知,在「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因此,本案老王沒有留下遺囑,繼承人A、B、C、D每人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如果有3位以上繼承人同意(如此始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過半數的比例),就會符合財政部函令所示的繼承人比例,就可向國稅局申請以老王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