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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農保喪葬津貼或勞保喪葬津貼要列入遺產分配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財富傳承

小明生平務農,育有兩名子女A、B,某天小明在睡夢中忽然離世,繼承人A因為辦理小明喪事,有代墊喪葬費用,並且A以小明農民身分申請農保喪葬津貼153,000元,B則以自身勞工身分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131,700元,兩邊各自主張要將喪葬補助納入遺產分配,究竟農保喪葬津貼或勞保喪葬津貼要列入遺產範圍進行分配嗎?

 

一、實務見解認為勞保喪葬給付具社會保險給付性質,非屬遺產:

實務見解認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可以知道申領喪葬津貼保險給付,是以尚生存的繼承人中具備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者為限,性質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得請領的法定給付,而且是直接給付予該參加勞工保險的繼承人,當然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實務見解認為,勞保的喪葬給付屬於社會保險給付性質,而且非屬遺產,不適用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自然不能在遺產分割程序中主張扣抵,而且勞工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必須由支出殯葬費的人領取的限制,即使未實際支出喪葬費,仍然可以依據勞保身分領取。

 

此外,向勞保局領取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以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的身分為前提,倘若繼承人中只有一人具備勞保資格,其餘繼承人不具備勞保身分,那麼,既然是自行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所得請領的法定給付,屬個人應得的給付,其餘不具勞保身分繼承人也不能夠主張要求分配。

 

二、最高法院見解:支出喪葬費代墊部分,應扣除已獲農保喪葬補助,不應自遺產重複支領: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可以知道農保喪葬津貼既然是補助殯葬費的支出,則實際支出而代墊喪葬費的人,就已經獲得補助部分,應該扣除農保喪葬補助,不應該再主張由遺產中重複支領。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死亡,而且被繼承人恰好有農保資格,繼承人實際支出喪葬費而請領農保喪葬津貼,由於農保喪葬津貼目的是為了補貼殯葬費的支出,則代墊喪葬費應先由農保喪葬津貼支付,不足部分,方屬繼承人支出喪葬費而墊付,可以在遺產範圍中先行扣除,否則會有重複支領的問題。

 

三、本文結論: 

如果僅有B具備勞保身份,其他繼承人均無勞保身份,不論B是否有實際支出喪葬費用,既然由B個人負擔勞保保費,喪葬津貼131,700元仍然應該由B領取,A不能夠主張要求B提供而進行分配。

 

至於A所領取的農保喪葬津貼153,000元,A就實際支出而代墊的喪葬費用,應該先扣除已經獲得補助的153,000部分,不足部分,才可以主張由遺產中支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