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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婚姻家事

改定親權暫時處分案,111年憲判字第8號簡析-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於判決做出之後,引起社會上正反兩極的評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號判決要求未成年子女必須要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也就是被許多人認為未成年子女,一定要在法官面前說出自己選擇要跟父親或母親哪一方,實在是過於殘忍!究竟憲法法院的大法官們是如何思考的呢?

 

以下本篇文章會先就改定親權法官判決時最主要考量的點,以及未成年子女身為程序主體的憲法權利,最後則會對此號憲法法院判決提出評析。

 

一、改定親權案件,法官判決時最主要考量之點:

法官在審理改定親權案件時,最主要的考量點,直接的依據就是民法第1055-1條子女最佳利益的規範。但是大法官認為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是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並無明確、具體且固定不變之判斷標準,應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先查明一切對未成年子女有影響之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再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然後加以判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大法官強調未成年子女程序主體的憲法權利包括暫時處分程序:

大法官在此號憲法判決中釋放出來的訊息是即使是家事非訟事件的暫時處分,雖然並非終局裁判的判決,但是仍然會很大程度的在一定期間內影響子女的生活狀況,因此此號判決要求縱使是暫時處分,也不能忽視子女身為程序主體的憲法權利,因此大法官要求必須要給予未成年子女在法庭前陳述意見的機會;當然若是小孩年紀過小的時候還是必須要由程序代理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在法庭上進行發言。

 

三、本文簡析:

讓小孩在法官面前說出要不要跟誰(父親或母親),是否過於殘忍和苛求?

當然從好的方面來看,讓小孩從小培養自己的權利意識,勇敢地替自己站出來發言表達意見未嘗不好。

但是往另一方面來看,小孩會不會受到父母親的誤導而做出決定?以及因為自己做出的決定引發心理的陰霾?這些是在大法官做出這號判決之後,法院在判決時要仔細思考並且做好配套措施的地方,才能降低對於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衝擊,並兼顧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的利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