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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婚姻家事

生父拒驗DNA,還可以確認親子關係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小維和小婷交往兩年並發生性關係,小婷因而產下一子,小維雖然在孩子剛出生時有去月子中心照料小婷與孩子,也有給小婷一些錢養小孩。但在孩子未滿一歲時,小維竟和小婷提出分手,並且拒絕承認孩子是他和小婷生的。即便小婷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小維也拒絕做DNA親子關係鑑定,這樣小婷還有什麼辦法主張小維是孩子的生父呢?

 

一、孩子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在小維拒絕認領孩子的情況下,雖一般常見確認親子關係之方式為DNA鑑定,但因為本件小維在孩子出生時有親自照顧小孩並給予扶養費的事實,很可能被法院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認定孩子經過小維的「撫育」,而視為「認領」的法律效果(視為婚生子女)。

 

二、法院不可以強制小維驗DNA,但可以依其他事證、小維的證明妨礙判斷有無親子關係:

在小維不願配合DNA鑑定,法院雖然不可強制小維配合鑑定,但法院得從上述撫育之事證判斷小維是否為生父,亦可斟酌小維不願配合血緣鑑定的理由及態度,直接認定小維構成證明妨礙,而認定小維和孩子之間有親子關係。

 

總而言之,只要小婷能提出小維撫育孩子的相關證據,並堅持向法院聲請要小維進行親子鑑定,即便小維拒絕配合法院命鑑定的要求,法院仍可以審酌小維撫育孩子的相關事證,以及小維拒絕配合驗的態度,而認定小維有妨礙證明的行為,因此對於小婷主張小維是孩子的生父為真實之主張。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