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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婚姻家事

中獎彩券獎金離婚可否分一半?-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韓國影集「非常律師」近來非常火紅,其中有一集在探討,中獎的彩券獎金夫妻離婚之後可否要求拿來分一半?到底臺灣的法律怎麼規範呢?

臺灣的法律,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離婚之後,夫妻婚後財產結算,不能將繼承到的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單純受贈),以及慰撫金等列入婚後財產來分配所以,買彩券中獎獎金是否在離婚後可以要求分一半的爭議,就是彩券中獎獎金到底算不算是一種「無償取得」的財產?

 

因為買彩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射倖性契約,以偶然機率的發生與否決定中獎獎金的歸屬,與夫妻之間的協力貢獻努力得來的財產感覺上是不一樣的,所以在韓國的法律,就是認為彩券中獎獎金是一種特殊財產,單純是靠幸運取得,與努力工作得到的財產不同,夫妻離婚之後,不能主張要拿來分。

 

但是在臺灣,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研討結果」指出,是否為無償取得之判斷,應該要以有無對價為準,即使是以極少代價或偶然機率取得顯不相當的高額獎金,仍具有一定的對價關係,而不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像是購買刮刮樂的錢是來自夫妻一方婚後薪水,那麼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意旨,婚後增加的財產,也是歸功於配偶他方的協力,婚後用薪水購買彩券中獎獎金,也是因為有他方的參與和貢獻存在,與繼承或單純受贈取得的財產不一樣,中獎獎金可以列入夫妻離婚之後婚後財產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對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但書所稱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宜將顯不相當對價解釋為無償取得。

 

不過,在這邊要特別注意,我國實務上有區分,若是透過摸彩得到的財產,是無需支付任何對價,因此實務認定摸彩摸中的財產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與婚姻共同生活的協力無關,夫妻離婚後不能將摸彩中獎的財產列入婚後財產分配,與彩券中獎獎金屬於有償取得財產的性質不同。

 

總之,夫妻的婚後財產,若是屬於有對價的關係而取得,像是購買彩券中獎的獎金,即使取得財產的對價顯不相當,我國實務上還是傾向會認定彩券中獎獎金為「有償取得」的財產,一但夫妻離婚,就會被列入婚後財產的範圍,以此為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基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