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的作為傷透了我的心,我可以把以前送給他的房子拿回來嗎? -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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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15歲的時候,父母老來再添一子,阿龍也對年幼的弟弟十分疼愛,不料弟弟年僅5歲時,阿龍的父母就因車禍意外過世,沒留下任何遺產,阿龍只好兄代父職地把弟弟拉拔長大。弟弟25歲時,阿龍為了讓弟弟以後能夠順利娶妻生子,就把自己名下的一棟房子送給弟弟,誰知道弟弟得到房子以後,竟然開始不務正業還沉迷在賭博中,阿龍怎麼勸都沒用,某日弟弟又要出門賭博,阿龍上前阻攔時,弟弟竟然對阿龍揮拳,打得阿龍的臉青一塊、紫一塊,阿龍又氣又傷心,覺得弟弟太過分了,想把自己之前送給他的房子要回來,但是阿龍只聽說法律有規定父母送房子給小孩、小孩不孝可以把房子要回來的「防不孝條款」,不知道像自己這樣送房子給弟弟的狀況是不是也可以拿得回來?
解析:
阿龍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送給弟弟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贈與」,阿龍是贈與人,弟弟則是受贈人,和贈與相關的規範是在民法第406條至第420條,民法上的贈與和我們一般認知的送東西給人家就要不回來了的情況是不同的,贈與是可以「撤銷」的,「撤銷贈與」,可以讓有效的贈與行為消失,等同於從來沒有過這個贈與行為一樣,既然沒有贈與行為,贈與人依法是可以把東西要回來的;而且,不只是父母因為子女不孝而可以撤銷贈與,任何身分的贈與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會取得撤銷贈與的權利。
以阿龍的情況來說,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註1),只要弟弟對阿龍有故意侵害的行為,而這個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應該被處罰時,阿龍就可以撤銷房子的贈與,而弟弟將阿龍的臉打得黑青,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註2),所以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阿龍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子給自己。
又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雖然只寫到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規定就可以撤銷贈與。但在司法實務上往往要求要有相當確實的證據,或是有檢察署起訴書、法院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加以佐證(註3),才會認定弟弟確實對阿龍有觸犯刑法傷害罪的行為,而阿龍因此可以撤銷贈與,所以阿龍被弟弟打了之後,必須要去驗傷及報警,並最好對弟弟提出刑事傷害罪的告訴;此外,依據民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註4),阿龍必須在被打了以後的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而且如果阿龍在被打以後有對弟弟表示過原諒的意思的話,也會使阿龍喪失撤銷贈與的權利,這些都是阿龍想把房子要回來必須要特別注意的重點!
註1:民法第416條第1項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註2: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註3: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162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上易字第 128 號 民事判決
註4:民法第416條第2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