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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書」、「鬮書」是什麼?-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依照我國民間傳統,被繼承人在生前,親屬間經常會先將被繼承人之財產預作分配,並由各繼承人共同簽訂協議,以求被繼承人百年後,繼承人能共同遵守。此種協議又稱為「鬮書」、「鬮分書」、「分鬮書」,白話來說就是「分家產」協議。

 

實務見解對於「鬮書」之性質及效力會有不盡相同之看法。主要是因為鬮書在實務運作上分成兩種,一種是由繼承人間所訂立,另一種是被繼承人所撰擬,同時由被繼承人、繼承人一起簽名或用印同意所訂立:

 

一、繼承人間預先就被繼承人在世之財產先為分配約定,其性質為「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實務上有認為若在被繼承人尚健在時,繼承人間就先預先訂立協議分析遺產,並且剝奪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時,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有違公序良俗,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約定

 

二、被繼承人生前為了分家產而做成一紙書面,然後也讓繼承人一起簽名或用印,將被繼承人之財產預作為分配,這樣的書面通常不符合遺囑之要件,而不被認為是遺囑。實務在認定此類書面之性質時,可能因個案之狀況,將其解為當事人間之「贈與」或者「死因贈與」之約定,而仍有效力。

 

所以,綜合以上實務的發展,如果要讓「鬮書」的做成可以有效產生法律上效力,最好就是被繼承人、繼承人一起在鬮書上簽名、用印。

 

鬮書不論是哪一種情形,都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所做的協議,如果是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繼承人之間對於被繼承人遺產所做的協議,就是一般所指「遺產分割協議書」。依照我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的規定分別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所以,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若要從公同共有的狀態,變成分別共有,就要經過「遺產分割」的程序。

 

遺產進行分割主要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上法院打官司的「遺產分割訴訟」,另外一種則是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好處是讓繼承人不用上法院打官司(不用繳裁判費),而且也可以儘早拿到繼承來的遺產自由處分、運用,可以說是既經濟又有效的方法。然而,「遺產分割協議書」即使好處多多,在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就是「遺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寫有效,還有就是繼承人簽了以後反悔不履行協議書的內容怎麼辦?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該怎麼寫有效

被繼承人「死後」由繼承人做成,才符合「遺產」的分割,否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預立,很容易被法官認定是無效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因為違反公序良俗;其次是「全體繼承人」都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或簽名,少任何一位繼承人都會影響「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效力;再者,遺產分割的協議內容要具體,哪些遺產分給哪位繼承人,持分多少,數量多少,都要寫清楚,避免含糊籠統的記載,否則難以達到遺產「分割」的效用。需要把所有遺產都寫上去嗎?答案是不用,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像打遺產分割訴訟,要把所有遺產列入訴訟分割,可以就「部分」的遺產簽訂分割協議。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時效性

原則上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可以隨時做。但是要注意繼承人應於六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若遺產分割協議彼此談不攏,可先向地政機關登記公同共有,避免逾期辦理繼承登記遭罰之外,避免遺產日後被收歸國有。當往生者(被繼承人)已經死亡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將會被地政機關公告列冊管理,在列冊管理15年後,仍然沒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國有財產署將會公開標售。後續公開標售賣得的價金,將會存入國庫設立專戶,10年內無繼承人領取,將會直接歸入國庫充公。

 

三、如果先前談好有效遺產分割協議書倘若後來有繼承人反悔,怎麼辦

通常會先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所以可以在遺產分割協議預定違約罰則,避免有人反悔不履約,否則就要打官司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訴訟。

雖然為了使被繼承人生前之意志能被有效貫徹,最穩固的作法是做成正式的遺囑,然而,並不是所有被繼承人都可以接受遺囑製作的觀念,所以搭配、交替運用「鬮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財富傳承的工具,讓家族財富可以有效地被傳承下去,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