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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老公留下一大筆遺產,別忘了老婆的權利不僅僅是繼承人而已! - 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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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稅
  • 夫妻

阿美和阿德在結婚前都是一貧如洗,沒有任何財產,兩人結婚後生下2個兒子,夫妻倆同心協力、共同打拼一起創立了貿易公司,因為公司經營有成,阿德名下的資產累積到1億元之多,並且沒有任何負債,而阿美一直以來都是以夫為重,所以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負債。沒想到阿德卻在今年不幸突發心肌梗塞去世了,也沒交代任何隻字片語。阿美強忍著悲傷辦完阿德的喪事後,卻接到國稅局通知要繳一大筆的遺產稅,頓時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阿美聽朋友說身為配偶好像還可以主張什麼權利來節省遺產稅,於是趕忙拿著稅單前去諮詢律師。

 

解析:

一般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往往只注意到有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子女、孫子女等)、父母扣除額及喪葬費扣除額等等,但其實除了配偶扣除額以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之規定(註1),配偶如依民法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註2),請求到的金額也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如本案中阿美的情況,因為阿美和阿德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一方過世時,亦會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可能,所以當阿德留有遺產1億元、阿美財產是0元時,阿美就可以請求分配雙方財產的差額,也就是5,000萬元(算式:【1億元-0元】X1/2=5000萬元),並且這筆錢可以先從阿德的遺產總額裡面扣除,阿德遺產稅的金額就夠能顯著降低了!

 

此外,阿美在主張身為阿德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5,000萬元後,因為她還是具有阿德遺產繼承人的身分,依法阿美是可以再和兩個兒子一起繼承剩下的5000萬元遺產,所以,老公留下一大筆遺產,別忘了老婆的權利不僅僅是繼承人而已,還有夫妻財產分配的權利喔!

 

註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註2:

民法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