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屬於遺產嗎?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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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已離世的配偶育有一男一女(A、B),小明在107年覺得女兒孝順,所以贈與女兒B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小明在108年12月31日離世,A、B在確認小明的遺產時,對於B收到的300萬元是不是要列入遺產,也就是這300萬元B需不需要把錢拿出來跟A分,兩人產生不同意見,因此詢問律師「死亡前2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是否屬於遺產」?
死亡前2年內被繼承人贈與出去的財產屬於遺產,這句話只對了一半,說明分析如下:
一、在申報遺產稅時:
死亡前兩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視為遺產,要一併列入遺產總額進行申報,屬於遺產稅的課徵範圍。但是請讀者注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只是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利遺產稅徵稅的計算。
二、遺產進行實際分配時:
原則上,在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被繼承人當時名下的財產才屬於遺產的範圍。所以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金額,不會因為送出去了還要再拿回來跟其他繼承人分。(此處所指的贈與並非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收受的特種贈與,蓋特種贈與不論死亡前多久所為之特種贈與,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須在遺產分割時由受贈的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
回到本案,B因為孝順收到父親小明贈與的300萬元,且該300萬元是在小明離世2年前所為的贈與,所以在小明離世後,A、B要申報遺產稅的時候必須把300萬列入遺產總額內申報,以利計算遺產稅額;但因為這是小明生前對於自身財產的處分,贈與給B就是B的,因此A、B在進行遺產分割的時候,這300萬元B不用拿出來與A一起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