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合夥成立公司後,該如何退出?-蘇家宏律師、周依潔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公司商務

小王與其他2位朋友合夥組成公司,分別佔30%、30%、40%的股份,然而,之後因為彼此理念不合,小王想要離開公司,但卻遭其他2人反對,小王有何方式可在不必其他股東同意之情況下,退出公司之經營或自願放棄股份?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而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686條定有明文。故小王只要在沒有不利合夥事務的時期,提前2個月提出,原則上即可退夥。而所謂「沒有不利合夥事務之時期」主要係指公司將因退夥而發生難以繼續經營之情形(參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或是退夥人擔任公司重要職務,且公司正於業務推展之時期。此外,退夥後,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進行結算,且若退夥時公司是有虧損的,小王仍須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負責。

 

而於本案件中,倘若其他股東不同意小王的退夥聲明,或不進行結算時,則需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之訴訟,由法院進行裁判。 另外,若小王與朋友所設立的是有限公司,因有限公司沒有退股的制度,僅得轉讓出資或拋棄,依公司法111條規定,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將出資轉讓給他人,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則視為同意轉讓。若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則可自由轉讓股份予他人,不須經過其他股東之同意。

 

如果是要拋棄股份,因公司法並沒有限制股東不得拋棄股權,故權利拋棄為權利人自由意志的行為,當然毋須其他股東同意,僅需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拋棄出資額或股份,並由公司取得,即可發生效力。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