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1-08-02
婚姻家事

夫妻分居六個月以上,法律上的意義如何?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離婚

常有人問,我已經跟老公(老婆)分居六個月以上,這樣子是否就可以構成夫妻離婚的事由呢?

 

我國民法關於夫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的情況,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主要是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規定在民法第 1010 條「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情形,夫或妻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另一種情形則是規定在民法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就是說夫妻在還沒有離婚的情形,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若是夫妻已經分居六個月以上,就可以比照已經離婚的狀況,依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親權人,若是無法協議,則交由法院來酌定。法院除了酌定親權,也可以為沒有擔任親權一方的父親或母親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因此,夫妻分居六個月以上,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構成夫妻離婚的事由。而可以構成夫妻離婚事由,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諸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等,另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則是規定夫妻若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其他重大事由,也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夫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在法律上的意義,主要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或是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然而,若是以夫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為由直接訴請離婚,因為不是法律明文規範的離婚(列舉)事由,法官需要個案判斷,夫妻分居六個月以上的情形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而達到重大的狀況,來判斷訴請離婚有無理由,無法一概而論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