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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民事案件

「意向書」、「合作備忘錄」之法律效力?-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A公司為興建工廠,與B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約定B公司先交付設計圖給A公司後,雙方再就合作細節另行簽訂正式合約,結果B公司因內部分工問題遲遲未交付設計圖,雙方無法簽訂正式合約,A公司的工程因此延宕,A公司可否請求B公司賠償其損失呢?

 

在商業合作中,雙方可能就契約之細節尚未定案,但已經對合作內容有初步共識,故在議定正式合約前,雙方先簽定「意向書」或「合作備忘錄」,以此作為未來簽約的基礎,這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如投資意向書可先就投資方式及比例為約定,工程合作意向書則可先就分工內容、價金為約定,捐款之公益合作意向書就捐贈範圍等為約定,並可約定意向書有效期間以及就此意向書內容負保密義務等。

 

實務上常見之爭議是意向書或合作備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當一方未就意向書的條件履行時,可否請求賠償?因我國民法並未就此種意向書或合作備忘錄有明文規定,此時須回歸到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及契約內容來判斷此類契約的性質。若此意向書只是先就正式契約的部分共識做約定,將來還須另簽訂正式本約,則意向書的效力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約定將來要訂立本約的「預約」,另一種是不具拘束力,只是商議階段的類似契約,此端賴雙方約定內容判斷。若屬前者,因預約屬契約的一種,對於雙方具有拘束力,實務認為雙方負有成立本約的義務,如有違反,可歸責之一方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若屬後者,至多僅有民法第245條之1本於誠信原則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符合特定條件才須負擔賠償責任。

 

本文的案例中,A公司與B公司所簽訂之合作意向書,內容是約定B公司須先交付設計圖給A公司後,雙方再就合作細節另行簽訂正式合約,所以依據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及契約內容加以判斷,A公司與B公司所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應是約定將來要訂立本約的預約。則B公司因內部分工問題遲未交付設計圖,致使雙方無法簽訂正式合約,B公司自屬違反成立本約的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判斷「意向書」、「合作備忘錄」的法律效力依據,是「意向書」、「合作備忘錄」中的條款內容,而非所用名稱,所以雙方若不希望「意向書」、「合作備忘錄」發生拘束彼此的效力,建議於「意向書」、「合作備忘錄」中寫清楚未來不簽定本約也無須負擔法律責任之明文;反之,若希望「意向書」、「合作備忘錄」具有拘束雙方的「預約」效力,則應在「意向書」、「合作備忘錄」內訂明雙方之締約協力義務(例如:資料提出、回報執行進度、保證金等),以及違反意向書致未能簽訂本約之法律責任,以避免發生法律效力之爭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