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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租金爭議-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 房產

Q一、小安為已退休之公務人員,目前在大陸有置產,前陣子因租金之事與人有所紛爭,想請教貴大律師,倘若最後必須走上訴訟程序,是否會對小安的優惠存款造成什麼影響?

 

Q二、小安在美國有一棟房屋,並將房屋出租出去,本來是由小安委託小強至美國幫他收取租金;但自去年起,小安表示不願意再繼續委託小強代收租金,誰知小強卻以租賃契約之簽約人是他為理由,要求房客不得將租金付給小安,並於今年十月上旬在未告知小安的情況下,自行前往美國收取房租。回台灣後,不但自原屬小安的租金中強制扣除從台灣往返美國房屋所在地交通費用之一半,並要求小安必須前往幸福里里長住所處簽名蓋章後始得領取租金。想請教 貴大律師,小強的行為是否合法?小安有無任何救濟之道?

一、依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當事人中途解約或主動提領全部金額時,該優惠存款契約才會面臨失效的問題,如果只是進行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並不會對小安的存款權益造成任何影響;然而,若今日已進行至強制執行程序,由於會面臨到財產被查封的問題,屆時倘該筆存款遭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扣押並解繳法院,類此並非當事人主觀意願所能決定者,是否仍適用上揭辦法而會遭致該存款契約失效之情況,則有所爭議,參閱銓敘部最新函釋內容,將目前的實務作法臚列於下:

 

(一)按銓敘部92.04.07.部退二字第0九二二二三二二二0號書函指出:「有關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款,因法院之執行命令而被收押,經解繳後得否准其恢復優惠儲存。

 

1.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八條及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七條均規定:『存款中途解約後,不得再行存入。』復查本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七五)臺華特三字第一五八六八號書函規定,優惠存款如係主動領出,即與規定不符,不得再申請恢復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2.有關貴行請釋有關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因法院之執行命令而被扣押,經解繳後,得否准其恢復優惠儲存一節,按存款人於優惠存款未到期前,部分或全部存款遭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扣押並解繳法院者,因違反上開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之規定,雖已產生中途解約之事實,惟因考量是類存款人並非主動提領解約,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對於優惠存款遭扣押解繳法院之存款人,如於一個月內補足扣押款,即准其自補足扣押款手續之日起,恢復優惠儲存,逾期不得辦理。」

 

(二)再查於優惠存款有效存續期間,若當事人中途解約或主動提領全部金額,該存款契約立即失效,當事人不得再為存入;然而,倘若是因法院之執行命令而被強制扣押,由於並非當事人之主觀意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參諸上揭行政函釋之意旨,如於一個月內補足扣押款,即准其自補足扣押款手續之日起,恢復優惠儲存,逾期不得辦理。

 

二、以下設想不同狀況而分別回答您的問題

(一)房屋租賃契約的出租人為小強:

1.小強依照契約有權收取租金。假設系爭租賃契約的簽約人與出租人同時為小強,依照債權契約的相對性原則,出租人並非必定為房屋所有人不可,既然契約上明訂出租人為小強,於法他當然有權利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然而,租金乃使用租賃物之對價,出租他人之物,收取租金時,係取得應歸屬於所有人的利益,致所有人受損害,此際必須再參酌小安與小強之間的內部約定以詳其權利義務關係:

(1)假設二人之間有委託契約存在,小安可依民法第541條向小強請求交付租金,或甚至依民法第542條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縱使出租人為小強,但二人已說好此筆債權仍歸小安所有,僅是委由小強代為收取租金,此時,受任人依法便需負擔相關之義務。另外,小強是否可從租金中強制扣取往返臺灣與美國兩地之交通費用,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契約之承租人雖居住於美國,然是否必須由小強親赴美國收取租金而無法用跨海匯款等其他方式來處理相關事務,則將涉及是否屬於必要費用的問題,此時須依其他客觀事實認定。

 

(2)假設二人之間並沒有委託契約存在,小安可依民法第179條向小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小強雖為出租人,但他所收取者為依法應歸屬於所有人即小安的利益,並致所有人受有損害,得成立不當得利。

 

(二)房屋租賃契約的出租人為小安:

1.小強無權收取租金。倘若小強僅是以小安之代理人名義簽訂契約,那麼法律上的出租人仍為小安,僅有出租人始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經查,小強僅以簽約人名義為由便逕赴大陸收取租金,此際,小安可行使的權利有下:

(1)假設二人之間有委託契約存在,小安可依民法第541條向小強請求交付租金,或甚至依民法第542條請求損害賠償。理由同上。

(2)假設二人之間並沒有委託契約存在,小安可依民法第179條、184條第一項前段或後段之規定向小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請求損害賠償。小強取得租金為無法律上原因,可成立不當得利。另外,租金利益應歸屬於所有人,小強之所為已不法侵害小安的權利,當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3)最後,需附帶一提的是,由於租金在財貨歸屬的秩序上應屬於小安,假若小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則可能同時會觸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