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什麼時候可以開槍?淺談警察用槍界線-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苗栗縣4月18日凌晨發生持刀挾持人質之糾紛,49歲蔡姓男子疑因感情糾紛,持雙刀挾持女友並與警方對峙,疑不聽喝令放下刀械,甚至逼近警方,遭現場員警開槍擊中送醫不治。苗栗縣頭份分局表示,被害人陳女身上多處有擦挫傷,脖子亦有輕微割傷,但無生命危險,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報請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及相驗,以調查釐清警員開槍時機是否得當?!
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都不禁讓人好奇,警察是在什麼時候可以開槍?警察又是怎麼判斷甚麼時候可以開槍,甚麼時候不能開槍?本文將會以目前新聞報導之內容為引,簡要說明法律上警察用槍之界線何在?
首先,我們可以從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6條到第9條的規定得知,警察人員要在像是維持社會治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人員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遭受危害、脅迫或有這樣的疑慮、行為人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疑慮且不聽從警察人員拋棄的告誡或意圖奪槍等等的情形時,才能動用槍械,但同時也要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的比例原則及第7至第9條所規定之應注意事項(例如勿傷及他人、除非情況急迫勿傷及致命部位等),而如果警察人員是在符合上述規範的情形下使用槍械,在法律上面就會被認為是依照法律所為之行為,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的規定,是不會受到法律處罰的。
回到本案中專案小組要去調查的,就是警察人員在開槍的時候,有沒有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的規定,以目前新聞中49歲蔡姓男子持有雙刀(即致命性武器)挾持女友(這邊有機會被認定是以致命性武器挾持他人)並與警方對峙,疑不聽喝令放下刀械(這邊有機會被認定是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甚至逼近警方(這邊有機會被認定是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的報導來說,當時警察開槍確實有急迫的情況考量,因此,警員使用槍械射擊蔡姓男子是合法的可能性比較高,然而,具體的結果最終還是要以專案調查小組、甚至後續法院的認定事實、證據調查、法律適用為準!
(本文引用案例目前尚在偵查階段,實際情形請以地檢署、法院公告為準,本文謹以新聞報導之內容為本文之啟發及構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