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一定」來不及:生前已經送了,還沒過戶怎麼辦?-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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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的爸爸,是那種很會算的人。不是在算數學,也不是在算計別人,而是在算—每年贈與稅免稅額還剩多少。
他很早就跟阿明說清楚:「這塊地就是要給你,但一次過戶太傷,我們照免稅額,一年一年慢慢移。」
聽起來很合理,也很符合一般財富傳承規劃。
於是,計畫正式啟動。
第一年,真的移了一部分。
第二年,又真的移了一部分。
每次跑完地政,爸爸都會拍拍阿明的肩膀,說同一句話:「剩下的,下次一定會再處理。」
阿明也從來沒有懷疑過。畢竟,這句話在台灣的意思,通常等於「已經在待辦清單裡了」。
只是,第三年還沒到,爸爸就突然走了。
這時候才發現,原來「下次一定」,在法律上,是沒有截止日的。
於是,爭議開始了。
在已經有贈與合意、也實際分年移轉的情況下,履行到一半的生前贈與,到底算不算已經送了?
還是說,「只送到這裡」,剩下的,全部要回到遺產裡重算?
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這筆財產,還給不給得出去?
一、生前贈與,不一定要「一次到位」
很多人直覺會說:「還沒過戶,不就等於還沒送」?
但法律,並不是用「你事情辦完了沒」來判斷贈與成不成立。
贈與契約是否成立,關鍵不在於是否完成全部移轉,而在於雙方是否已有明確的贈與合意。
即使不動產只完成部分登記,或動產僅交付一部分,只要能「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已經達成「就是要送」的共識,登記或交付尚未完成,並不影響贈與契約本身的成立。
說白話一點:法院在看的是「你是不是早就決定要給」,而不是「你跑完幾次櫃檯」。
生前贈與,真正怕的不是還沒履行(登記或交付),而是完全沒有留下任何證據,讓法院看得出來你當初真的有要送。
二、贈與人過世後,要告誰?
在生前贈與已成立,但尚未完成移轉的情形下,贈與人死亡後,其生前所負的贈與義務,依法由繼承人承受。
因此,若繼承人拒不履行贈與契約,受贈人可以依贈與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直接以拒絕履行的繼承人為被告,請求其履行移轉登記義務。
三、重點來了:沒過戶前,誰可以撤銷?又是誰要舉證?
民法確實有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物尚未移轉前,原則上可以任意撤銷贈與。
但這句話,很多人只看到前半句,就急著拿來當「反悔護身符」。
1.還沒給,不等於已經撤銷贈與人沒有完成移轉,不代表他已經撤銷贈與。
撤銷贈與,一定要是贈與人向受贈人,明確表達「我不送了」。不是拖著,不是冷處理,更不是那句台灣人最常說的:「下次一定啦。」在法律上,「下次一定」只代表事情還沒做完,不代表你已經後悔。
2.贈與人過世後,繼承人不能自行撤銷
法院明確指出:如果贈與契約已經成立,而贈與人生前並未撤銷或拒絕履行,那麼在他過世後,繼承人不能代替他反悔。
理由其實很現實:法律尊重的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決定」,而不是繼承人。
四、那撤銷贈與的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答案很乾脆。
不是受贈人要證明「他沒有被撤銷」,而是主張撤銷或拒絕履行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說:「他生前其實後悔了、不想給了」,那就請拿出證據,證明他生前真的有說過、不想給了。
情緒不算,氣話不算,家庭氣氛緊繃,也不算。
結語
生前贈與,不一定要一次完成全部過戶;贈與人過世後,真正的爭執對象,是其他繼承人;贈與契約成立後,繼承人不能代替過世的人撤銷;主張撤銷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說到底,法院真正要判斷的,從來不是誰現在比較不甘心,也不是誰講得比較大聲。法院只問一件事,贈與人生前,有沒有用實際行為,清楚說過一句:「這是我要送的」。
如果有,那麼即使最後那次過戶,被卡在一句「下次一定」,法律也不會因為人先走了,就假裝這個決定從來不存在。但這類糾紛,真正讓人疲憊的,往往不是法律怎麼判,而是本來可以避免,卻因為「想說之後再處理」,最後只能交給法院收尾。
生前財產規劃,從來不是不吉利,而是一種對家人的善後。
如果牽涉到分批贈與、稅務考量或不動產移轉,與其把希望寄託在「下次一定」,不如及早找專業人士協助規劃,把該做的事情,一次說清楚,一步走到位。畢竟,法律能補救「來不及」,但最好的情況,永遠是連補救的機會都用不到。
規劃,是留給家人的溫柔;訴訟,通常只是最後的備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