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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民事案件

監視器拍的是公共空間,就一定不會違法?-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案例:
小恩與小典均為透天住宅的住戶,彼此為鄰居,小恩家屢遭竊盜,為求防盜便於住家周圍加裝數支監視器,拍攝周圍道路,但有注意未拍攝到小典的住家或出入的門戶,可是小典認為此舉還是侵害到了他的隱私,因為他在住家附近的活動仍會被拍攝到,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小恩拆除監視器,請問小典是否有理由?

 

分析:

依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而言,不限於發生在私有空間之生活事務,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查被上訴人在8號房屋外架設系爭監視器,部分攝影範圍及於系爭區域,此包括9號房屋內部,及9號房屋、11號房屋之出入口,為原審所認定。果真如此,上訴人及其家屬或訪客等人員出入9號房屋、11號房屋,即受被上訴人以錄影方式持續監視。上訴人就此個人生活事務被持續監視紀錄,難謂不存在合理期待他人不予侵擾之自由或資料自主權。」

 

因此在住家外裝設監視器拍攝公共區域是否侵害往來人等的隱私,就要看拍攝的區域是否屬一般人有合理隱私期待的範圍,不是所拍攝的是公共區域就一定合法唷!

 

結論:

小恩拍攝的範圍若未涉及周邊鄰里的屋內或出入門戶的話,基本上是合法的。拍到屋內屬於侵害個人隱私,應該不難理解。但一般人對於自己日常出入作息、家中訪客等其實都不會想讓外人知道(有合理隱私期待),因此即使家門口屬於公共空間,且未拍攝到屋內,但對他人於門前之活動,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還是不能拍攝的,要特別注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