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訴訟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介紹-周依潔律師、鐘博裕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鐘博裕律師
- 民事案件
當你提起有關不動產的訴訟時,可能會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偷偷將不動產出售、過戶給別人,這樣就算之後勝訴了,也可能因為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不動產,導致你無法拿回不動產。因此,你必須了解「訴訟繫屬登記」這項能夠保護你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一、 什麼是訴訟繫屬登記?
所謂「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是指將不動產正處於訴訟狀態的事實,登記於地政機關之不動產謄本中,透過不動產公示制度,讓第三人得以知悉不動產存有爭議,藉此讓第三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降低第三人願意接手不動產的意願。
二、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
1. 訴訟標的是基於「物權關係」。
2. 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
3. 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請。
4. 要有訴訟繫屬登記之理由。
三、 擔保金: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時,聲請人須向法院「釋明」為什麼本案要准許登記,若法院認為釋明不足,可以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以擔保准許登記後,對於不動產所有人在訴訟期間可能產生之損害。
而擔保金之數額,法院具有裁量權限,常見的計算方式是以不動產價額×法定利率年息5%×訴訟期間【民事案件一審辦案期限2年+民事案件二審辦案期限2年6個月+民事案件三審辦案期限1年6個月(若訴訟標的價額超過150萬元,得上訴三審) +調解或行政程序期間。】
舉例而言,若不動產價額為1000萬元,調解或行政程序期間以6個月計算,則擔保金為1000萬×年息5%×(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6個月,總計6年6個月)=325萬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