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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如何指定監護人?可以換人嗎?-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富傳承
  • 意定監護

先前在《誰會是我的監護人?自己作主最妥當!》一文中提到,如果你我不希望有一天生病、失能時,是交由不認識的法官來決定誰當我們的監護人,108年民法新修正通過「意定監護」的規定,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意定監護制度的設計,就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在自己意思能力尚健全時,預先找好自己信賴且願意擔任監護人之受任人,然後與此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未來如果真的受到了監護宣告,就可以由自己選擇之人來擔任監護人。

 

為求慎重,法律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必須經過公證人公證,始為成立。且公證人在作成公證書後7日內,須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民法第1113-3條),日後,當法院在辦理監護宣告案件時,如果將受監護宣告之人,已經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法院就必須裁判契約所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不能自行挑選。但如果真的有事實足以證明意定監護契約所定的人選,有不利於本人或明顯不適任的情況,法院還是例外地可以依照其職權,另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擇更合適的監護人(民法第1113-4條),以便更周全地保護受監護人之權益。

 

另外,既然是讓大家自己選擇未來的監護人,如果之後認為原先的受任人不適任,或發現有更合適的人選,在法院實際為監護宣告之前,自然可以隨時更改,而且不只是本人可以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的指定,受任人如果不願意擔任了,也一樣可以撤回。而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對方表示,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生撤回之效力。同樣地,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也會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