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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婚姻家事

身體沒受傷,但心裡很受傷,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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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與阿鴻結婚2年,婚後雙方爭執頻率逐漸增加,阿鴻因此常對小英怒言相向。有好幾次,阿鴻不只對小英破口大罵,還把家裡的擺飾往地上砸。阿鴻雖然沒有把東西砸向小英,但小英的心裡十分受傷,且對於阿鴻的舉動感到害怕。對於阿鴻這樣的情況,小英能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法律上規定的家暴行為,範圍其實很廣,只要是「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及「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都是家暴行為。所以,即便沒有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傷、沒有驗傷單,而是言語的辱罵、或讓人害怕的動作,仍可能成立家暴。舉凡:加害人以言詞謾罵、吼叫、侮辱傷害被害人的自尊、否定被害人的感受;以破壞東西、虐待動物、甚至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的事;不給被害人生活費、把被害人反鎖在家門外…這些行為,都是法院認為符合家暴的行為。

 

然而,在加害人是言語而非肢體暴力的情況下,法院在審理的標準上相對會比較嚴格。畢竟夫妻、家人間因生活相處而產生口角、彼此互相責罵,確實在所難免。在這樣的狀況下,法院主要會評估兩點:

 

1. 加害人的言語內,是否達到讓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及惡性傷害自尊的程度

例如:罵對方爛人、白痴、除了吃跟睡還會什麼…,這樣不堪的言詞,都是法院曾經核發保護令的言語暴力內容。

 

2. 加害人的言語辱罵,是否是被害人不當、故意挑起的。

例如:雙方言語上針鋒相對,被害人也一再激怒對方,甚至對加害人稱:「你再說啊!你再罵啊!」,這樣的情況,就很難看出被害人有心生畏懼的狀況,而不符合家暴行為的規定。

 

因此,若阿鴻對小英的辱罵有達到上述程度、小英也沒有故意激怒阿鴻,且這樣辱罵、砸東西的行為持續發生,而小英也能取得相關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或有目睹的證人,是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的。保護令不只保護身體的安全,也保護心裡的安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