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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婚姻家事

我的野蠻前女友!對分手後的恐怖情人能聲請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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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令

30歲的阿牛與女友交往三年,因不堪女友時常情緒失控而分手。但分手後,前女友仍不斷打電話、傳訊息騷擾阿牛,甚至幾次突然出現在阿牛公司門口,令阿牛困擾擔憂不已。阿牛可以對前女友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保護令的核發,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為。而「家庭暴力」行為,顧名思義,指的是家庭成員間所發生的暴力行為。因此,法律規定可聲請家暴保護令的對象,有以下4種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也就是說,基本上對於有一定親屬關係或甚至曾經有、但現在沒有該親屬關係的人,都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對象。

 

而回到案例中的阿牛,如果交往期間跟女友並沒有同居的關係,似乎都不符合以上4種關係,而無法對前女友聲請保護令。

 

然而,針對阿牛這樣的狀況,「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近年增加規定,擴大了保護令加害人的範圍。依照增修的規定,若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核發保護令。而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因此,阿牛與前女友曾經是交往三年的男女朋友,雖然交往期間與前女友沒有同居關係,但依照增修的規定,兩人是曾以情感為基礎而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符合申請家暴保護令的對象。阿牛可以依法對不斷騷擾他的前女友申請如:禁止騷擾、接觸、通話、通訊、或遠離阿牛公司一定距離等內容的保護令,保護自己的安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